玉溪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玉溪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玉溪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全市旅游产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政府为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每年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旅游发展的政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对全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及纳入市级管理的重大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二)引导激励原则。旅游项目建设的投入,坚持以业主单位自筹为主,专项资金扶持和地方建设资金投入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旅游产业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
(三)项目化管理原则。通过申请、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专项资金实施规范、有效管理。
(四)跟踪问效原则。各级财政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补助形式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旅游规划编制。包括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旅游项目开发建设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旅游策划等。
(二)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景区游路、景区停车场、旅游厕所、游客服务中心、游客休息站、自驾车营地、旅游标识标牌、公益性便民惠民旅游服务体系建设等。
(三)旅游开发建设。包括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旅游新产品、新业态开发,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和重大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的贷款贴息等。
(四)旅游商品研发。包括旅游装备制造、旅游商品及纪念品设计制造和推广等。
(五)旅游宣传促销。包括旅游合作、市场开发、形象宣传推广、会展宣传、节庆活动打造、旅游信息化建设等。
(六)旅游行业管理。包括行业标准化建设、行业管理、旅游教育和培训、旅游安全和市场整治等。
(七)项目前期工作。主要指项目从课题研究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工作,包括课题调研、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和报批、工作协调,以及属于项目前期工作范畴的其他工作。
(八)旅游绩效奖励。包括对旅游产业建设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新评定的4A级以上景区、4星级以上饭店及国际品牌酒店、4A级以上旅行社、4星级以上乡村旅游接待户、引客入玉单位等优秀旅游企业进行奖励,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旅游奖励项目。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旅游发展委另行制定。
(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项目。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政策法规、产业规划和工作重点的要求,经市旅游发展委先行研究同意(认可)。
(二)下列申报事项,还需具备的条件分别为:
1.申报规划策划类补助。规划策划的单位必须具备旅游规划编制资质,取得市旅游发展委的编制意见。
2.申报项目建设类补助。项目前期工作必须完备,项目规划必须经市旅游发展委参与评审通过,项目建设有实质性进展。
3.申报项目前期工作、宣传营销、行业管理、培训教育等工作补助。工作方案必须得到县区政府和市旅游发展委批准或同意。
4.申报重大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项目业主必须具有独立企业(事业)法人资格,项目审批文件资料完备;项目累计投资达到总投资额的25%,贷款一般为当年贷款,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已享受其它贷款贴息的项目不予补助。
第七条 根据项目及工作性质,补助方式采取专项拨款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形式。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一)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区专项资金的申报,申报事项必须经县区政府审核,并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旅游发展委申报。
(二)项目单位申报补助必须先向项目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市旅游发展委申报。
(三)申请专项资金采用纸质和电子版同时报送的方式,纳入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初预算项目库管理。不按要求上报的项目补助,不纳入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考虑。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填报《玉溪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附件一)。
(三)申请下列专项资金还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旅游规划策划编制补助:
①编制旅游规划策划的文件依据;
②填报旅游规划策划编制申请书(附件二)。
2.申报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旅游开发建设补助、旅游商品研发补助、重大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
①项目所在地旅游产业发展相关规划;
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设计方案;
③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景区点);
④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⑤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⑥项目开工建设所需的其它立项审批文件。
申报重大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的项目,除提供以上6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开工必备文件、贷款合同、利息归还凭证、工程建设合同、工程施工(或竣工)报告。
3.申报旅游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宣传促销、行业管理等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达到的绩效目标等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条 市旅游发展委按照相关规定对资金申报事项进行研究补助;资金额较大的重点事项补助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研究审核,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研究确定的专项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项目和拟申请国家、省旅游产业发展支持的项目,由市旅游发展委通知县区上报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以奖代补项目的补助范围、条件和奖励金额由市旅游发展委研究后拟定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市旅游发展委或县区财政部门。各相关县区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到位15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用款单位;下拨给企业或基层单位资金的文件必须抄送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各级财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用款单位的职能职责,按照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责任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发展委审核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并及时、足额下达专项资金。督促县区财政局按规定时限下达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督促整改。
(二)县区财政局按规定时限下达资金,并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任
(一)市旅游发展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资金进行审核、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与监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库;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二)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库,对本县区项目建设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按时、按质、按规划完成建设;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会同县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上报。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责任
督促用款单位严格按专项资金规定用途及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用款单位责任
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按照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安排计划、项目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向项目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体系,对项目实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已下达专项资金年度资金计划的旅游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由项目单位所属的县区旅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旅游发展委,经市旅游发展委与市财政局会商,同意后行文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的在建项目,项目业主单位要指定专人在项目补助资金下达的次年3月底以前,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和财政部门上报补助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并如实填报“玉溪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表”(附件三),同时抄送市旅游发展委。
项目竣工或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业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如实编制补助经费财务决算和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并如实填报“玉溪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表”(附件四)和“玉溪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决算表”(附件五),收集整理图片、文字等项目实施前后及过程的相关材料,每个项目汇总建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台帐”,经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上报市旅游发展委。
未按本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事项,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发展委不予受理该县区新项目的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财政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对专项资金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当年12月31日以前报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发展委对重点项目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适时跟踪检查。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财政、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整改;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