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11.05.2017  17:52

为进一步抓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017年4月10日和5月4日,玉溪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分别通过了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2次会议研究,以玉溪市人民政府文件正式印发执行。《实施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家、省药品安全新要求的强力举措,是提升玉溪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

该《实施意见》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并紧密结合玉溪市情制定,共七个部分24条。《实施意见》将进一步明确药品安全责任,落实党政同责、政府总责、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社会共治机制;将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构建市县乡三级药械安全性监测与评价机构,加强药品稽查和违法犯罪侦查能力建设,夯实基层监管基础,药品协管员、信息员报酬补助由县区财政予以保障,设立药品安全专家库;将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强化技术支撑和人才支撑,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健全药械安全性监测评价体系,完善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风险分析研判、监管问责机制,健全应急管理、投诉举报、信息公开、药品召回等一系列制度;将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推进社会共治、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等。

玉溪市政府张德华市长指出,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药品安全责任,按照职责分工,细化目标,分解任务,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实施意见》落到实处。

玉溪市委罗应光书记指出,药品安全责任重大,监管工作须臾不可放松,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四个最严”、“党政同责”要求,进一步增强战略定力,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围绕《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落实守土有责,强化工作措施,坚持“严监管、保安全、惠民生、促发展”,巩固和发展药品安全稳定向好的形势,努力向全市人民群众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为玉溪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