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2.10.2014  14:37

玉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玉溪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第四届玉溪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市委的领导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和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组成。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并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州市之间的事务。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事项,由市长指定一位副市长牵头办理或由涉及事项主要工作的分管副市长牵头办理。副市长、秘书长既要按照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市长出市外、国外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副市长交办事项。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协助副市长、秘书长联系协调、研究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和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委员会、局、外事侨务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保密意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机构,规范机构设置,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积极扶持支柱产业,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强化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依法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努力构建和谐玉溪。

第十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监管、绩效评估制度,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凡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决定的贯彻落实,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预决算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资源配置、规范性文件制定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必须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报市委决定。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提请市政府讨论的事项必须由市政府副市长进行专题研究。

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征询材料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吸纳诤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的,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本级财政年度预决算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研究后,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实施。财政预算调整必须按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严格按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报批财政资金,统筹用好预算资金,严格控制新增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反馈执行和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决策落到实处。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建立健全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定期清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要求报省政府法制办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项目,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推行集中办理和网上电子审批等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行使权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完善行政综合执法。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行办事依据、程序、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行政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实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市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完善工作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加强市长热线和接待日工作,确保群众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反映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八章    学习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实行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加快领导干部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促进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学习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

第三十六条 学习分综合理论和法律法规等类型。重点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科技和法律法规等知识。

第三十七条 集体学习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 综合理论学习一般每季度安排1次,法律法规学习一般每年安排2次。

第三十九条 学习主要采取自学、集体讨论、外出培训、领导干部在线学习等形式,根据学习内容邀请中央、国家和省有关部委领导、知名专家学者作专题辅导。

第四十条 集体学习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组织。综合理论学习方案制定及实施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负责,集体学法方案制定及实施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班子成员碰头会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市人大常务会的重要决议;

(二)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市委的安排部署,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和市法院、市检察院、玉溪军分区、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中央省驻玉单位和相关企业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研究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

(五)讨论确定向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玉溪军分区领导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三)讨论上级领导、市委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具体工作的批示,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四)讨论确定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有关问题;

(五)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决定的专项问题。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班子成员碰头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参加,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班子成员互通近期工作推进进展情况。

(二)班子成员通报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班子成员碰头会原则上每周星期一召开。根据工作情况,经市长同意,可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督查室主任、督查专员参加。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协调审核后报市长确定。对拟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会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将其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听证、风险评估及合法性审查把关。会议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定,报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由联系该项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议定的涉及机构编制、城市规划、土地管理、资金安排等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由专门委员会最后审定。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经秘书长同意后,可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五十条    规范并减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审批程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节约会议成本,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必须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批;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报秘书长审批;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云办发〔2012〕29号)执行。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国家标准执行。所报送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开展信息化办公,推行公文电子化审批。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和命令,向上级报送的请示和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市长审签;其他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多位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送有关副市长会审后由分管主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按副市长分工负责的原则审批办理;涉及多位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需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同意后再行文;涉及重大问题的审批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意见后送市长审批。

公文中涉及机构编制具体事项的内容,须有机构编制部门的审定意见。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对批办性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对阅知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的公文,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必须由行文机关主要领导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请示必须一文一事,不得多头主送,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如仍不能取得一致,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或作出决定。各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请示、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需由市人民政府行文外,一般由部门直接上报;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按照政府的部门行文关系行文,可以向其组成单位和下级机关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行文。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批办的公文要限时办结,特急公文1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公文3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公文15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结的,要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

 

第十一章 督查落实制度

第五十九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督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办理的原则。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                              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机构编制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级领导、市级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四)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明确督查内容、对象、时限、工作要求,并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按照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领导批示、指示的重要工作,按要求抓好督查落实。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要求完成任务。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六十三条   不断创新督查工作方法,建立大督查格局。强化政府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坚持重点工作抓督查,重大项目抓责任落实。建立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评价考核,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将督查结果作为对各部门、各县区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抓督查落实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责任制、督办制和考核制,使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二章 公务活动

第六十五条   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一般性会议和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行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从严控制、统筹安排。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须报市长批准。不得将报告、讲话等工作性文稿整理汇编署名公开出版。除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个人发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以及公开出版的著作,按照规定要求报批。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控制。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照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基层开展一般性调研、检查等活动不安排新闻记者随行,一般也不作新闻报道。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领导因公出国(境)事项,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领导因公出国(境),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通过市、县同级财政部门经费支出认可后,由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报市长同意后上报省外办审批;严格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考察,市人民政府领导正职原则上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确因工作需要超过1次的,按照程序严格审核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审批;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得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出境不得超过1次;处级干部一般3年内不超过1次;科级干部除特殊情况非本人出国(境)不能完成出访任务的,其它情况一律不予审核出国(境);分管外事、商务的副市长及负责外事、商务工作的市级部门领导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审核报批;团组出访回国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出访报告。

第六十九条 凡属公务外事礼宾活动,接待单位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示,经分管领导认可后,由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报市委书记或市长审批。

市级领导出席外事活动应有实质性内容,除重要外事活动或外事礼宾礼仪要求安排的以外,原则上不出席一般性外事活动。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接待来玉溪的客人,除参加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外,按对等、对口原则安排有关领导代表市人民政府接待。

 

第十三章 作风纪律

第七十一条 坚决贯彻执行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改进学风、会风和文风,精简会议文件。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虚报浮夸、急功近利,营造心齐劲足、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七十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建设各项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提高行政效能。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对不作为、乱作为及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按照《玉溪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文章,必须事先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十四条   加强信息工作,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反应灵敏、传递快捷、处置准确的信息网络体系,及时收集汇总、分析预测和跟踪反馈信息,不断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遇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副市长、其他党组成员、秘书长以及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或请假,报市长批准,并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七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掌握、处理、报送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

第七十七条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市委的领导。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顾大局、讲团结,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谐。

第七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保留机构、其他机构、政府直属机构、政府各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6月10日发布的《玉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玉政发〔2008〕67号)同时废止。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 发布人: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