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取公积金政策调整:租房可提取
25.12.2014 13:22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
来自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消息,玉溪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了调整,从即日起,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租房者,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据了解,承租本市公共租赁等保障性住房,且承租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或在当地无自有产权住房,而且月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用自住住房,且承租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租房者,可以申请提取本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承租住房租金。
除提取条件有限制外,提取额度也有限定。承租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不包括租金以外的任何杂费,也不扣减应由家庭负担的月工资收入20%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支付租金上取至百元,账户余额保留不低于百元。承租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每年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超出承租住房租金的12个月合计数;非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每年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超出承租住房租金的12个月合计数,其中住房租赁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计算支付租金提取公积金,房屋租赁面积低于7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支付租金提取公积金。
据了解,承租人提取本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提供身份证、结婚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经单位审核同意的《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审批表》外,承租保障性住房的租房者还应提供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款发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租金发票、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出租单位出具的提取公积金证明;非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应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及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付款税务发票、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完)(记者 李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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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2014 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