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交警整治老年代步车、电动三轮、三轮摩托等交通违法行为

17.10.2016  21:35

 

为进一步加强玉溪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促进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预防或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自10月12日起,玉溪交警直属大队组织在城区范围内开展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对老年代步车、观光车、电动三轮、三轮摩托、人力三轮加装动力装置、二轮电动车未挂牌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10月12日上午,交警共检查各类车辆200余辆次,扣车9辆,当场处罚20起,教育70余起,拆除人力三轮车机动装置1起,登记劝离老年代步车、三轮摩托车5辆。

 

禁行车辆、范围及时段要记牢

 

根据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玉溪市中心城区禁止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通行的通告》和《关于调整玉溪市中心城区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通行的通告》规定,禁行车辆、范围及时段如下:

 

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机动三轮摩托车、畜力车、卡丁车:玉溪市中心城区内,东起环山路,西至昆玉高速公路以南至火车站,南起高仓立交桥通往化肥厂东西向路段(腾霄路),北至河滨路、玉江大道以内所有道路。全天禁行。

 

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板车:东起环山路(不含),西至珊瑚路(含),北至玉兴路(含),南至红塔大道(不含)路段范围内的道路上行驶。早上7时至晚上19时禁行。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老年代步车、观光车、电动三轮、电动四轮车需要落户上牌、持证驾驶

 

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对老年代步车、观光车、电动三轮、电动四轮车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云公交发[2014]10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和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GB7258-2012)等相关规定,老年代步车、观光车、电动三轮、电动四轮车符合机动车定义,但不在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发布的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不可上道路行驶。

 

对驾驶此类车辆上路行驶的,查明事实后,如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两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驾驶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上述机动车的,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不再以“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进行处罚。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罚款200元,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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