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企状告上海申花 说好主场搬云南却放鸽子
中超老牌劲旅上海绿地申花队,最近因为和云南民企的官司而备受瞩目。2013年9月,上海申花联盛足球俱乐部与云南一民营企业就申花队主场迁至云南一事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该企业预支3000万元帮助申花缓解经济危机,但此次合作终因上海绿地集团收购申花俱乐部股权而化为泡影。尽管申花俱乐部随后给付了原告3000万元,但合同中涉及的3000万违约金至今未予支付,今年6月,云南这家民企将绿地申花告上法庭。上海申花随后向法院申请将案件的审判管辖权移至上海的法院审理。昨日晚报记者获悉,昆明中院驳回其请求后,上海申花又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了上诉。
起因 主场迁移
2013年9月6日,上海申花联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申花联盛)与云南智圣恒源体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为迁移主场进行安置工作,云南这家民营企业先支付申花3000万元,若球队单方面原因无法完成主场迁移,那么球队应在不能履行的30日内退还该民企所有款项,并支付该民企3000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该民企如约支付款项。
后来,申花没有来云南,俱乐部股权则被上海绿地集团收购。云南民企将上海申花联盛和上海绿地申花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绿地申花)告上法庭。原告在诉状中称:“二被告于2014年4月4日返还了原告3000万元本金,其余损失赔偿及违约事宜拒不与原告协商。”
争议 在哪审理
今年6月24日,云南民企将上述两家上海企业告上法庭,索赔违约金3000万元。昆明中院受理此案后,被告方向昆明中院递交了管辖区异议申请书,申请将该案移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上海绿地申花称,原告与他们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收到管辖区异议申请后,今年8月26日,昆明中院下发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方的管辖异议申请。
昆明中院认为,根据《民诉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根据2013年9月6日,申花联盛公司与原告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第九条第一款的约定:“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为此,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方依据上述约定向该院起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准许。
昨日,据原告方代理律师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张庆雄介绍,今年9月,被告方又将管辖权异议上诉到云南省高院。目前对于双方的管辖权异议,云南省高院尚未作出裁决。
讲述 很受委屈
“现在足球形势这么好,中乙的资格都有人抢了,我把球队注销,申花说不来就不来了,云南的中超球队没了,我的中乙球队也没了。”云南智圣恒源体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白某,为了让申花来到云南,他将在云南很有号召力的中乙球队大理队解散。
“当时申花外援都罢训了,是我们给的救命钱!没有这笔钱,申花拿什么保级?”白某说,依照合同约定,申花将王大雷等6名球员的所有权作为合同的履约保障。一旦无法完成主场搬迁事宜形成违约,云南民企有权要求出售这6名球员以支付赞助金及违约金。白某说,如今王大雷等2名球员已经转会,“为了让申花能够顺利来云南,我们受了很多委屈。”(春城晚报 记者熊波 实习生张倩 )
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