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运送废弃物车辆污染路面 每平方米拟罚款30元

25.12.2014  11:01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向大会作了关于《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根据《条例》,今后运载散装物料的车辆,如果泼洒污染路面,要清除污染物并按照污染面积罚款;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报备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未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每倾倒1立方米,罚款200~500元。

    《条例》还明确,单位或者个人清掏下水道,应当及时清运污染物,不得污染路面,否则将以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同样的,运载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及其他液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泼洒,如果造成路面污染,责令清除污染物,拟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30元罚款,违反规定的运输车辆未经整改的,不得上路行驶。

    《条例》中关于市容市貌的条文也较为细致而具体,拟规定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公共设施上不得晾晒、吊挂物品。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的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上述两款规定而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