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土地使用税继续实施优惠

16.09.2015  09:02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