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举行听证会 暂停供气不得超36小时

24.07.2015  10:50

昨日,昆明市住建局举行《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听证稿)》(下简称《听证稿》)听证会。决策发言人、昆明市住建局燃气管理处处长李燕表示,至2017年原有的人工煤气将逐步退出群众生活。《听证稿》增加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的要求,适当增加了处罚力度,减少了自由裁量权规定,并拟规定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经营者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

听证会结束后,昆明市住建局将结合听证代表的建议对《听证稿》进行修改、完善。

后年煤气将退出昆明市民生活

昆明市自1986年管道煤气通气以来,截至目前,约有86万户人工煤气用户、14.5万户天然气用户和30万户液化燃气用户,逐渐形成了以煤气供应为主,液化燃气供应为辅,天然气为发展方向的燃气供应格局。

2014年8月至今,昆明市已有14.5万户用户使用天然气,新建了50余座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部分交通工具也用上天然气,燃气格局正悄然改变。李燕表示,至2017年昆明市将形成以天然气为主,以液化燃气为辅的发展方向,原有的人工煤气将逐步退出市民的日常生活。

听证稿》鼓励、支持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高耗能的燃气设备。 有听证代表表示,节能炉头使用后可以较之前节能40%左右,理应加以推广,但费用较高,政府应对企业予以政策性支持。此外,以前每个厨房一块计量表,现在每个炉头都有一块表,虽然更精确,但也占用空间,应减少用户的使用难度。

存安全隐患应加大处罚力度

听证代表许昕提出,《听证稿》应明确安全性规定,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责任人,资料的准确性应得到保证。瓶装燃气销售点发现安全隐患后不能等到各种程序走完、各层审批下来后再处理责任人,而应勒令相关企业马上停业,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听证代表赵惠莹表示,安全设备应由专业人员至少一年检查一次,而不能应付了事,随便登记一下,表示来过就算完事。

有听证代表提出燃气经营企业门店应安排两名以上专职安全员,民营企业为节约成本,安全员往往是兼职,存在安全隐患。同时,他认为《听证稿》中监管部门的处罚力度偏低,罚款至少要达到5万-20万,检查出安全设备不合格就不能再使用。

杨涛代表提出燃气站点应设在没有通气的城中村,应规范售卖点与幼儿园、学校、火灾多发地的安全距离,加大这方面的违规罚款力度。

暂停供气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

听证稿》指出,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经营者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恢复正常供气。

管道燃气企业恢复供气时,应提前通知用户,并且不得在晚间20时至次日早晨6时期间进行。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自逾期之日起30日内不缴纳的,燃气企业可以停止供气。

计量存误最多可获一年补偿

听证稿》指出,用户或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管道燃气计量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的燃气计量器具,其误差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检测费由委托方支付;其误差超出规定标准的,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支付检测费,并负责校正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

对于超出的误差,应给予损失方按照计量误差累积量补偿,累计时间按照自拆表检定之日前1年计算。该表安装使用不足1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已收费的,实行多退少补。用户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听证代表许昕建议,整个配套设施和计量器具费用应纳入燃气配套费,计量是为企业而不是市民提供服务,不能将费用转嫁到用户身上。

工程开工前要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

听证稿》指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煤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者同意,并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李景平代表提出:“埋设管网后不断开挖现象应予以重视。如果没有办理全套手续,擅自施工或者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要有相关处罚。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要加大处罚力度,否则相关人员会甘愿冒险。”(记者韩海阔 实习生杨德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