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煤矿安全监察通报(2014年-第三期)(总第133期)
●煤矿安全状况通报
●事故情况通报: 2014年1~4月,全省各类煤矿发生死亡事故13起,死亡53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多31人。其中发生较大死亡事故1起,死亡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少3人;发生重大死亡事故2起,死亡36人,比去年同期多发生2起,多死亡36人。比年度控制指标(85人)的月平均累计进度控制指标(28人)多死亡25人。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情况通报
●安全监察执法情况通报: 2014年1~4月,省局及各监察分局实施监察218矿次,查出各类事故隐患1425条,应完成隐患整改1368条,实际完成隐患整改1368条,隐患整改率100%;下达各类行政执法文书868份,实施行政处罚133次,行政处罚罚款1167万元,收缴罚款881万元,罚款收缴率75.4%,责令停产矿井4个。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通报
●按照《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节后复产和“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云煤安发〔2014〕28号)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月17日至3月22日组织四个督查组分别由局领导带队先后对曲靖、昭通、红河、大理4个州(市)煤矿节后复产和“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督查组现场抽查了4个州(市)10个产煤县(区)所属的22个矿井,查出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191条,下达行政执法文书64份,实施行政处罚罚款7万元。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各督查组均要求相关煤矿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的规定,限期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同时在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督查组分别与相关州(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反馈了督查情况,提出了整改的意见和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4月21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和4月22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煤炭产业转型发展工作会议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立即停产整顿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19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通知》(云安发电〔2014〕1号)精神,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云煤安发〔2014〕42号),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一是加强对9万吨/年以上正常生产煤矿的安全监察。各监察分局要重点围绕矿井瓦斯防治、水害治理等重点内容,认真组织开展重点和专项监察。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有违反《特别规定》、“七条规定”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严肃追究矿长的直接责任;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二是加强对9万吨/年及以下停产煤矿的暗查抽查。针对全省992个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停产整顿的实际情况,各监察分局要按照《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制度的通知》(云煤安发〔2014〕17号)要求,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监察区域内停产整顿煤矿进行随机抽查。监察过程中发现有停产整顿矿井擅自组织生产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二、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一是督促各地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停产整顿规定;二是督促各地严格执行9万吨/年以上新建和技改、扩能、机械化改造煤矿暂停建设改造规定;三是督促各地严格执行9万吨/年以上正常生产经营煤矿实行限期检查、排除隐患、签字背书、落实责任的管控措施;四是督促各地强化“打非治违”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停产整顿煤矿的动态监督检查。一是加强停产整顿煤矿动态监督;二是按时上报监察区域内煤矿相关情况。
●煤矿安全监察信息通报
●4月29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专项督查汇报会在北京召开,国务委员王勇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王勇同时强调,要下大力气抓好煤矿、消防、尾矿库、交通等各个重点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加大执法监管和责任追究力度,推动形成安全生产良好环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4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提出了“通过整合重组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顿关闭一批,进一步减少煤矿企业和小煤矿数量,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切实调整产业结构,努力推进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目标是“到2015年底,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0.8以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依据我省煤矿应具备的条件和“三个一批”的标准实施关闭,切实减少煤矿企业和小煤矿数量,到2015年底,全省煤矿数量在2013年基础上减少不低于400对”。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全省煤炭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煤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4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省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立即停产整顿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19号),要求全省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992处)自通知印发之日起立即停产整顿,同时要求各产煤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以铁的纪律、铁的措施加强对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要求对停产整顿煤矿实行专人盯守,每个停产煤矿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指定一个部门、明确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负责监督落实,确保真停。停产整顿整改完成的煤矿,按照隶属关系由州市、县两级政府严格对照《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复产验收有关规定,分级负责验收,且经企业、县级政府、州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复产,并报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复产的煤矿一旦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坚决无条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