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煤炭资源税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5.5%的适用税率从价计征 预计全年可实现收入28亿元

03.03.2015  12:00


经省政府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我省煤炭资源税按5.5%的适用税率从价计征,同时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停止针对煤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通过对2013年全省煤炭企业缴纳的“一税两费”的负担率进行分析测算,按5.5%的适用税率从价计征煤炭资源税,全省煤炭企业总体税收负担下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改革后,按正常年份1亿吨左右的产量和2014年12月工信委提供的煤炭价格进行测算,预计全省可实现煤炭资源税税收收入28亿元左右。

另外,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后,对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资源税。我省洗选煤的折算率采取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核定方法,授权州(市)级财税部门按照一县一率的原则确定折算率,并报省级财税部门备案。折算率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征管年度内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