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炭资源税以价计征 税率确定为5.5%

02.03.2015  12:20

    记者日前从省财政厅获悉,为推进清费立税,减轻企业负担,我省煤炭资源税征收方式由原来的“以量计征”变为“以价计征”,税率确定为5.5%。

        5.5%的适用税率是我省根据近年来全省煤炭企业缴纳“一税两费”(从量计征的煤炭资源税、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负担率进行分析测算后,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确定的。按5.5%的适用税率计征,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降低,符合国务院确定的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的原则。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属于重复设置、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费,也应清理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应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纳入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对中央设立的收费基金,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涉煤收费基金项目。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煤炭资源税全部属于地方收入。改革后,按照保持改革前后财力基本稳定和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原则,省级财政暂不参与煤炭资源税收入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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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资源税改革

        煤炭资源税改革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4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税率幅度为2%—10%,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2015年以来,全国多个省份陆续公布了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方案。

        我国从1984年开始征收资源税。多年来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调节机制不灵活。同时,煤炭企业还需缴纳一些收费基金,存在费重税轻、税费结构不合理、重复征税等问题。按照清费立税的原则,实施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有利于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堵住乱收费的口子;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记者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