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坐铁轨旁被火车撞亡 铁路公安称来不及刹车

16.10.2014  18:39
事故现场

  华商报讯 (记者祁铭张云飞)10月12日下午3时许,榆林市榆阳区鱼河镇火车站向南约1公里处,一名27岁女子被火车撞亡。死者家属称,这虽然是铁路交通事故,但要求警方详细调查此事。11月14日,西延铁路公安处米脂车站派出所与公安榆阳分局刑警大队协商移交此案。

  家属

  铁路公安称当时来不及刹车

  14日,在榆阳区鱼河镇火车站向南约1公里处,死者遗体被放在一段铁路轨道中间,家属用棉被将其盖住。在铁轨防护栏外,有不少群众在围观,西延铁路公安处的民警在事发现场警戒,周围还拉起了警戒线。

  据了解,死者李锦蓉和丈夫刘某租住在榆林市榆阳区鱼河镇上,距离事发地点只有500米。“铁路公安给我们的说法是,当时火车司机发现铁轨上有人后,就多次鸣笛警告,但妹妹仍旧坐在铁轨旁,而在妹妹的身旁还站着一名男子,也没有做出任何抢救动作,火车司机来不及刹车,妹妹就不幸被撞身亡了。”据李锦蓉的哥哥李西安介绍,事发后,当时在场的男子并未及时报警。

  事故发生后,李西安去公安榆阳分局刑警大队报案,刑警大队称此事不在其管辖范围之内,不予立案。

  警方

  初步认定为铁路交通事故

  据西延铁路公安处一名现场维护秩序的民警称,根据火车司机的说法,他们初步认定此事系一起铁路交通事故。“在几百米外,火车司机通过监控仪发现铁轨上有不明物体,就一直鸣笛示意,但走近30米左右才发现铁轨旁坐着一个人,已经来不及刹车出了意外。”该民警说。

  对于家属要求调查的要求,公安榆阳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刘生玉表示,根据铁路公安提供的材料显示,案件事实非常清楚,火车司机和目击证人的供词,已经充分证明了不存在他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法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西延铁路公安处米脂车站派出所所长孙利勃表示,铁路公安正积极与公安榆阳分局刑警大队协商,准备移交此案件。

文章关键词: 交通事故 被撞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