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渝启动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以案例实践推进改革 用制度保障落实责任
滇渝启动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本报记者蒋朝晖 阎杰
《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云南《实施方案》),《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重庆《实施方案》)近日印发,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在云南省和重庆市启动。
加上此前的贵州,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七省市已有3省市出台了相关实施方案。
在试点目标方面,云南提出,2016年,重点是建制度、打基础、做准备,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并同步开展案例实践;2017年,通过案例实践进一步修改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为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从2018年开始,按照国家统一的要求继续开展工作。
2016年,重庆市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领导小组,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替代修复资金核算专账。同时,落实部门职责分工,推进相关配套制度、机构建设,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2017年,总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试点经验,初步建立符合重庆市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技术方法、磋商制度、诉讼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制度、执行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到2018年,在重庆市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指导区县开展相关工作。
云南:突出案例实践
云南省环保厅副厅长高正文介绍,推动云南《实施方案》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成员单位全面参与和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目前,云南省已开展了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等试点相关准备工作。下一步,云南省将以案例实践为重点,抓好案例筛选和案例实践工作,以案例实践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各项工作。
试点期间,云南省将选择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损害典型案例,以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损害修复与赔偿执行等为实践重点,积极探索分期赔付、多样化责任承担等方式,总结经验,由点及面,推动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对国家《试点方案》的进一步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加快推动关键制度机制设计上,云南省将以赔偿磋商、赔偿诉讼、损害鉴定评估、赔偿资金管理等为重点,细化赔偿磋商的工作程序,赔偿磋商与诉讼的衔接规则,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做好鉴定评估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做好赔偿资金管理的顶层设计和相关机制建设。
在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担方式上,云南省将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制度的研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拓宽基金融资渠道,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探索企业或者行业环境损害责任信托基金制度、环境修复类债券等绿色金融手段。
据了解,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云南《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云南省政府将加强督查考核和跟踪审计,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重庆:明确四方面重点
重庆市环保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余国东介绍,重庆《实施方案》结合重庆市工作实际提出了具体实施措施。
其一,进一步扩大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国家试点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庆《实施方案》对“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的”的情形,可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一步扩大追究责任的范畴。
其二,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分工协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重庆市将建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环保局具体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县政府分工协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确保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损害赔偿磋商、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修复执行监督和绩效评估等职责得到落实。
其三,扶持培育多种类别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队伍。鉴于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领域专家库尚未全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技术力量有待充实。重庆《实施方案》提出需要培育壮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绩效评估技术队伍,规范生态环境修复技术队伍和治理队伍,结合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
其四,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重庆《实施方案》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流程细化分解为生态环境损害报告、鉴定评估、赔偿磋商、赔偿诉讼、生态环境修复、绩效评估等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