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文件的通知

16.06.2015  10:23

云安监管〔2015〕55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滇中产业新区经贸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和滇中产业新区经贸局要高度重视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工作,深刻领会《通知》主要内容及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工贸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深刻内涵,增强推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主动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工贸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规划,理清工作思路,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步骤,细化工作措施,进一步深化工贸行业企业标准化建设水平,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企业和区域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摸清底数,落实主体责任。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和滇中产业新区经贸局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行业企业底数和安全管理状况,根据企业自主创建、年度自评、自评报告公示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档案,并以此为依据开展执法检查,重点针对性的检查未开展标准化建设的企业,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罚,以执法推动企业主动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抓好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标准化督促和推进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工信、人社、国资、工商、商务、旅游、消防、质监、银监、证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3〕8号)、《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云安监管〔2013〕29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55号)的规定,配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综合运用经济政策、荣誉、信用等激励约束手段,调动企业自主创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有关企业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要求,全面启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按照标准化的工作要求进行运行和持续改进。各地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以及制定出台激励约束措施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三、广泛宣传,强化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已列入《安全生产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责任。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以及强化教育培训,使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有关人员真正了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掌握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运行方法,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标准化建设认识不到位、工作推进缓慢、创建流于形式、运行基本停滞等问题。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在申请复评之前,其主要负责人需经原证书发放部门进行培训考核,主要负责人未经培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复评。

四、严格考评及后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守底线、严格执法,加强对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监督管理。一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存在转让或者租借标准化评审资格证书、超范围从事标准化评审活动、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转包标准化项目、同时在两个以上标准化评审单位从业、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评审单位、评审人员不到现场或者评审专家及评审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开展标准化评审活动、评审单位替代企业创建、评审走过场、咨询与评审“捆绑”收费、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当利益等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一律列入“黑名单”,取消其评审资格,永久退出标准化评审行业,发生事故或涉及犯罪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二是凡2015年后新达标企业(含复评企业)必须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标准化建设履职情况,必须有有完整的岗位达标、班组达标和全员参与的体系文件并真正实施,各一级要素得分率不得低于60%;以此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坚决杜绝标准化等级与现场实际条件严重不符的状况。三是2015年年底前,469户金属冶炼企业必须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2020年年底前,工贸行业所有企业必须达标,否则,一律依法依规上限处罚。四是达标企业必须按照标准化的规定进行有效运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评估,企业必须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回头看”,必须每年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否则,一律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一律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由原发证部门收回证书和牌匾;发生事故的,一律依法依规上限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0日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省机械工业行业协会、省建材工业行业协会、省轻纺工业行业协会、省电子工业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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