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消防总队原政委被免刑 曾直言当地消防隐患

04.02.2016  12:15

徐豪元因涉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2月3日上午,北京市高级法院对徐豪元受贿案作出二审宣判,考虑到其行为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于是改判徐豪元受贿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在结束近三年羁押后,天津市消防总队原政委(副军级)徐豪元恢复自由。

2月3日上午,北京市高级法院对徐豪元受贿案作出二审宣判,改判受贿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北京市高院二审认定徐豪元受贿金额仍为9.2万余元。徐豪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现年61岁的徐豪元曾在上海消防总队任职多年。2010年1月,转任天津消防总队政委(副军级)。2013年2月,徐豪元被刑事拘留。

检方指控,徐豪元在上海任职期间,收受下属王怀全赠送的手表一块,价值3万余元。收受消防装备供货商负责人周一民的“感谢费”6万元。收受一家消防车辆生产企业负责人张某赠送的“感谢费”15万元。检方认为,徐豪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015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徐豪元收受王怀全、周一民赠送的手表和现金的事实成立,受贿金额为9.217万元。检方指控的徐豪元收受张某感谢费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一审判处徐豪元有期徒刑5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徐豪元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公诉方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下称北京二分检)也提出了抗诉。但北京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抗诉不当,通知北京市高院,检方撤回抗诉。

北京市高院的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徐豪元受贿9.217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与徐豪元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可以相互印证。受贿罪足以认定。但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对徐豪元的受贿罪可认定为“数额较大”。考虑到其行为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于是改判徐豪元受贿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财经》记者获悉,在二审宣判完毕后,徐豪元已离开看守所,同前来迎接的家人一起返回上海。

徐豪元的辩护人、北京市博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博今对《财经》记者表示,在二审辩护中,他依然为徐豪元作了无罪辩护,但对于定罪免罚这一判决表示满意,“我在二审辩护词中提了《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受贿罪量刑已改变的问题,二审判决表明我的辩护取得了成效”。

徐豪元担任天津市消防总队政委期间,曾多次指出天津滨海新区存在诸多重大消防隐患,要求对此进行查处。但时任天津市公安局局长武长顺(已落马)对此未予回应。

天津消防系统知情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徐豪元的工作汇报材料由武长顺批转,在天津公安系统传达。但武长顺对于徐豪元指出天津消防系统存在的腐败问题,以及天津存在的消防隐患不以为然,并在私下场合指责徐豪元这样做是“不懂规矩”。

孰料徐豪元一语成谶。2015年8月,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开发区一处货运码头发生爆炸,伤亡惨烈,其中暴露出诸多消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