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意见 跟团进店买翡翠可7天无理由退货
无论在昆明还是州市,每年都有大大小小的各类展会,如果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如何维权?人民网平台上,时常收到省内外游客的消费投诉,跟团进店买翡翠回家发现上当了,如何退换货……作为省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之一,日前,《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在省法制办网站上公布,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论你是商家还是消费者,有意见请在6月20日前提出。
内容
极大强化了经营者义务
现行《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执行了13年之久。与现行《条例》相比,草案由五章增加到八章,主要增加了消费者权利、国家保护和消费者组织等三章。
此外,草案还对经营者义务进行了细化,涉及经营者较为广泛,既有普通经营者和特殊行业经营者,还有与经营有关的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及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等主体,明确了各类经营主体的责任义务。同时,还对商品质量、宣传行为、格式合同和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了列举,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义务。
设消费者权益保护诉求平台
草案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协调质量技术监督、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务、旅游、物价、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诉求平台。
解读
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可罚20万
问题:前脚把购房合同签订,后脚就有装修公司打电话;只是做了孕期检查,卖奶粉的商家天天打电话促销……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个人信息已经成了无良商家的无限商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该如何保护呢?
草案: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经消费者同意。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等行为都是经营者的“禁区”。如果经营者违反这些规定,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经营者应承担消费者的“召回支出”
问题:这些年,常见某品牌奶粉的某批次因存在问题要求下架,汽车发动机有缺陷紧急召回等新闻,这时该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
草案: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应当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该项服务;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通过公共媒体、店堂告示等方式告知,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如果经营者没有采取召回措施,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要求经营者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已售出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
参展商跑了 可找举办者索赔
问题:消费者买的商品有问题,是找卖东西的店家,还是找生产的厂家呢?如果在偌大的展销会买到假货,远道而来的参展商又早已撤展,该找谁赔钱呢?
草案:在经营者义务中引入经营者作为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责任和赔偿先付制度、商品进货查验台账制度及商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等经营主体的审查制度等,保障商品服务质量和消费纠纷解决。
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及网络交易平台、电视购物平台应当建立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制度。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网络交易平台、电视购物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对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经营者存在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或者因撤场等原因导致消费者难以索赔的,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柜台、场地的出租者,网络交易平台和电视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应进行赔偿先付,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追偿。
网购商品可七日无理由退货
问题:网店里,“卖家秀”总会勾起你一颗“买买买”的心,可当你收到包裹时,很可能变成尴尬的“买家秀”。面对网购中图文不符的情况,消费者的权益又如何维护呢?
草案: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责任。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则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应当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等值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经营者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景区进店购物可7天无理由退货
问题:近年来,跟团旅游进店消费的纠纷似乎越来越多。在云南,珠宝玉器更是成了被投诉的重灾区。消费者往往很被动,或迟迟得不到答复,或退货直接遭拒。
草案: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旅游合同,约定旅游线路、日程安排、食宿娱乐标准、交通工具等事项;安排旅游购物的,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和行业规范。以接待旅游者为主的购物企业和景区内的经营者销售价值较高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购买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记者 宋金艳(春城晚报)
来源:云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