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费者协会2015年第1号消费提示
09.09.2016 22:14
本文来源: 工商局
“订金”与“定金”一字之差大不同
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的普及,消费者协会收到多起消费投诉,消费者称,在支付购买汽车的“预付款”后,由于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不想购买汽车,但汽车销售商不同意退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正确区分“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订”金和“定”金,虽一字之差,在法律上却有重大差别。“订”金合同,其订金性质为预付款,买卖关系确立后,订金冲抵车款,如合同中未约定违约条款,无论是消费者还是销售商的原因使买卖未能实现,所交“订金”都应返还。“定”金合同所付定金,是合同履行的担保,合同履行也可以与合同款相抵扣,如签订合同后买方反悔不买约定车辆,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汽车销售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提供汽车,应双倍返还“定金”。基于性质上的明显差异,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来源: 工商局
09.09.2016 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