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费者协会2015年第6号消费提示
09.09.2016 22:14
本文来源: 工商局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格式条款无效
每到节假日,商家促销活动热火朝天,各类打折促销往往以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为行业潜规则。云南省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提示: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请大胆维权。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接到多起关于特价商品的投诉,例如买到特价米发霉,特价油过期,特价鞋掉跟……商家往往以特价为由拒绝退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商家在消费者消费的过程中宣称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其内容无效。如果是消费欺诈,还可退款并三倍赔偿。云南省消费者协会提示消费者要勇于挑战行业潜规则,敢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别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时,特价也要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或销售凭证,如遇消费纠纷,请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12315投诉。
本文来源: 工商局
09.09.2016 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