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出台《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近日,玉溪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下发《玉溪市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消火栓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使用等权责,切实增强城市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规定》明确各级职责。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负责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维护保养经费和消防用水费;公安机关负责消火栓的设置、维护、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城市道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按照规划组织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水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负责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及给水管网敷设。
《规定》明确建设标准。城市道路每隔120米设置1只消火栓,十字路口应设消火栓,宽度超过60米的道路两侧应同时设置;消火栓距车行道不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一般不小于5米,消火栓150毫米或100毫米出水口应正对车行道;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设置在区域内消防通道两侧或通道交叉口。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
《规定》明确维保职责。城市道路消火栓由水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进行维护保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供水企业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负责进行维护保养;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修复;每年定期试水,并清除栓内污水;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
《规定》明确行为奖惩。对未履行消火栓维护保养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埋压、圈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