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消协发布2季度8个典型案例 预付款消费仍是投诉热点
8日,昆明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第二季度的8个典型案例,涉及美容美发、旅行消费、手机、汽车等领域,其中预付款消费仍是投诉热点,占到了8个典型案例中的3个,比率高达37.5%。对于预付款的消费,消协多次提醒消费者,要根据实际需要谨慎选择预付款消费,不能贪图商家开出的优惠条件。
预付100元 后水票从5元/张涨到8元/张
经营者两次更换 水票险变废票
3月25日,刘女士到禄劝县消协投诉,称其购买的某品牌水票还剩余80张,但现在的老板说,因其水票是从前任老板手上购买,拒绝再为投诉人提供换水服务。
禄劝县消协接诉后,迅速展开调查,经查,刘女士手中现剩余的水票系2013年2月份在该品牌水的销售网点购买,刘女士当时一次性向当时的经营者王某购买了100张水票。水票5元/张。2014年,王某把该店于转让给现任经营者吴某,吴某继续销售该品牌桶装水,期间投诉人拔打该品牌送水电话,该品牌送水网点正常为其送水,但到了今年3月份,该送水点告知刘女士其剩余的水票不能再使用,因为消费者购买的水票时间太长,且消费者的水票不是从现任负责人手中购买,现水票已上涨8元/张,拒绝再为其服务。
消协工作人员要求该品牌水的两任经营者自行现沟通,不能因更换了经营者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及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之规定,现被投诉人应当继续履行为消费者更换桶装水的义务。
最终,现任经销商同意消费者继续使用剩余的80张水票。
新车还没挂牌就出问题
经协商消费者获赔同款新车
5月4日,高新消协分会接投诉人代某某反映:4月30日,在云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13.98万元购买比亚迪S7家用汽车一辆,办理完购车手续后的5月2日,所购车辆在行驶中(未落户,行驶300余公里)变速箱电脑板出现故障,导致车辆不能行使,故障车辆经4S店拖回。消费者认为所购新车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经销商换车未果,请求消协解决。
高新消协分会了解情况后,及时派员联系经销商负责人,并和投诉人一同到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解决。11时20分,经调查了解和多方协调,经销商最终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同款型号新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以及 《家用汽车用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以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 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的相关规定,高新消协分会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昆明日报 记者郭曼)
编辑:上官艳君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