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消协发布投诉案例 提醒:预付费不是必须消费
昨日昆明市消协发布13个消费投资案例中,近4成案例涉及定金、预付费。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经营者将消费者预存消费金额当做必定消费金额是不对的,消费者有权利自主选择预存款是否继续接受经营者的服务。
昨日,昆明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14年四季度13个典型案例,涉及房屋、装修、农药、美容消费、玉石消费等多方面。其中,13个案例有5个案例与定金、“预付式”消费有关。
预付款怎么用 消费者说了算
2014年9月,某消费者以预付款的方式在一美容美体店办理了一张美容卡,在卡内预存消费余额43000元。此后,由于消费者搬离原住地,前来此店消费不方便,与该店协商要求退还卡上余额,但美容美体店坚决不退。该消费者投诉到盘龙区消协拓东分会。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美容卡内余额4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市消协工作人员说,经营者将消费者预存消费的金额当做必定消费金额是不对的,消费者有权利自主选择预存款是否接受经营者的服务。
中介隐瞒真相 退定金还得赔利息
一消费者在某房产中介看中一套二手房,预付了18万元意向金。但在房屋过户时,因卖方原因手续无法办理,于是该消费者要求中介退回预付的意向金18万元。中介一直找各种理由拖延了两个多月,消费者到消协投诉。
西山区消协金碧分会接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到房产中介调查处理。中介公司承认消费者所述情况真实,但仍然以各种理由不予退款。通过消协工作人员向其进行诚信经营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中介公司退回了18万元意向预付款,并赔偿消费者6000元。
市消协工作人员指出,该案例中,房屋能不能过户,房屋中介有责任向房管部门进行查询,房屋中介向消费者隐瞒房屋不能过户的真实情况,并向消费者收取18万元的意向金,这一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房屋中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消费者赔偿占用意向金两个月的银行同期利息。(昆明日报 记者郭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