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市政府立法权限和程序

14.05.2015  12:52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订后的立法法增加了立法的主体,其中,赋予了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这一立法权,临沧市下设七县一区,属于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市人民政府也是立法主体,也享有立法权,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笔者就市政府立法,谈谈粗浅的看法,供商榷。

      一、市政府行使规章制定权的法律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也是法律规范,也有强制力。根据立法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该条第3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不能超越这个范围,制定市政府规章。否则,所制定的规章无效。

      二、市政府制定规章的立法程序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并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该条例制定时,法律未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参照其他地方的做法,规章的制定程序主要有: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备案与解释,五个主要步骤。

      (一)立项

      制定规章,必须要履行立项程序。市人民政府作为规章的制定主体时,规章的立项程序为:

      1. 立项申请。 即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做出说明。

      2. 法制机构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市政府的法制机构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后,拟订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以增强立法的正当性。       

      3. 市政府批准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4. 明确规章(草案)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规章的名称不得称“条例”,以区别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一般可以称“规定”(或“暂行规定”)、“办法”(或“暂行办法”)等。

      (二)起草

      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组建起草工作机构并确定人员。 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具体负责规章起草的工作机构,并确定人员:一是市政府组织起草;二是确定由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三是确定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四是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2. 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 机构组建、人员确定以后,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所要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还要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还要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3. 协商解决不同意见。 起草机构(单位)要与有关部门充分进行协商,解决不同意见。对于确实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机构(单位)要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4. 起草规章(草案)条文。 起草机构(单位)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协商解决不同意见的基础上,着手起草规章(草案)条文,最初一般称“试拟稿”。“试拟稿”经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经反复研究修改,并由起草机构(单位)负责人签署后,形成“送审稿”。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

      5. 报送审查送审稿。 “送审稿”形成后,由起草机构(单位)一并与规章(草案)说明、对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报送法制机构审查。

      (三)审查

      市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负责。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审查送审稿。 审查的主要内容为:(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2)是否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协调、衔接;(3)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4)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5)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2. 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 这不是对起草机构(单位)工作的简单重复。法制机构要将送审稿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于涉及重大问题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还可以向社会公布。

      3. 协商解决不同意见。 主要是对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的不同意见进行协调。切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法制机构自己的意见上报市政府决定。

      4. 形成规章(草案)正式稿。 法制机构在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机构(单位)协商后,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正式稿(提请审议稿)和对规章(草案)正式稿的说明。

      5. 提出提请审议意见。 规章(草案)正式稿及其说明形成后,由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署,并提出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四)决定和公布

      市政府规章的通过应当由市政府的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一般来说,制定一般事项的规章,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制定重大事项的规章,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 法制机构或起草机构(单位)作说明。 在审议规章(草案)时,可以由法制机构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机构(单位)作说明。

      2. 会议审议通过。 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认真审议,决定是否通过。

      3. 形成规章(草案)修改稿。 法制机构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修改稿。

      4. 签署公布。 规章(草案)修改稿形成后,由法制机构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五)备案与解释

      根据立法法第98条的规定,市政府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在市政府规章实施的过程中,遇到需要进行解释的情况,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