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然气利用发展的实施意见

15.07.2015  10:56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然气

利用发展的实施意见

 

普政发〔20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普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市天然气的利用发展,规范天然气市场管理,保障天然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天然气利用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普洱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天然气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天然气是一种优质高效、低碳环保、方便快捷的能源。加快天然气的利用发展,是建设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的重要内容,可以有效调整全市能源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转型,满足人民群众对清洁、便利能源的需求;可以替代并减少煤炭、煤气、汽油、柴油、生活用柴等传统燃料的使用量,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减轻大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目前,全市城市燃气气源主要以液化石油气(LPG)为主,除思茅区有部分管道液化石油气(LPG)外,其余各县的供应方式均为瓶装液化石油气(LPG),没有城市管道天然气供应。要实现天然气管道供气用气,需要完成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包括支线管道建设、城市管网建设以及天然气调峰储备设施建设等,项目战线长、数量大、类别多、涉及部门及区域广,从前期工作到工程建设任务非常迫切且繁重,协调难度大。全市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清洁能源推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清洁能源推广应用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发展,开创天然气利用的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抓住全省加快天然气利用发展的历史机遇,按照以人为本、调整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利用效率、安全保供的工作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项目推动、建管一体”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高水平建设、差别化发展、安全化管理,着力解决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产业链不完善等问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建设和完善天然气管网和配套设施,培育和开拓天然气利用市场,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规范天然气建设和经营秩序,着力构建统一协调、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调度有序、结构合理、安全稳定的天然气利用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清洁、安全、低廉的天然气。

(三)目标任务。尽快启动建设天然气普洱支线;建设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液化天然气(LNG)卫星站、普洱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区)所在地城区燃气基础设施等建设。

到2020年,完成15座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11座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建设,全市内支线、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基本建成,实现普洱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区)所在城区管道气化率超过50%;城市天然气使用量达到0.7亿立方米,工业用气0.4亿立方米;全市总消费量1.1亿立方米。

(四)基本原则。市政府主管部门对全市天然气利用进行统筹规划,设置参与开发建设主体的资格准入条件,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坚持分类区别对待,明确天然气利用顺序,确保天然气优先用于城市燃气,促进天然气科学利用、有序发展。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由政府或相关单位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天然气项目开发建设主体。坚持节约集约开发利用,鼓励应用先进天然气工艺、技术和设备,鼓励发展天然气高效利用项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加快天然气利用发展的重点任务

(五)做好规划编制。市工信委、市住建局等部门依据国家、省天然气发展规划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尽快编制和完善全市天然气利用发展规划及基础设施规划。各县(区)政府负责研究编制本地区天然气利用发展规划和天然气基础设施各专项规划。各级各类天然气利用发展规划要与本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六)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和应急储备设施建设。各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快全市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天然气压缩设施、中心城区管网建设及相关附属设施等建设。加快规划建设天然气应急调峰储气配套设施,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七)天然气利用发展的重点领域。全市的天然气利用发展包括城市燃气、汽车利用燃气、替代传统工业燃料用气、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利用、工业天然气利用等领域。

(八)天然气利用发展的步骤。优先发展城市燃气。优先发展居民生活用气和公共服务设施(机场、火车站、商场、机关、职工食堂、幼儿园、学校、医院、宾馆、酒店、餐饮业、写字楼、福利院、养老院、港口、码头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加快推进城镇燃油、燃煤、煤气锅炉使用的天然气置换改造工作。

积极推广天然气汽车利用。在出租车、城市公交车、城乡公交车、城建公共服务车、城市物流配送车、中长途客车、载货汽车等车辆中推广使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积极在船舶上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

有序发展天然气工业。鼓励发展产品附加值高、配套作用明显、经济效益好或市场需求潜力大的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工业项目。

(九)规范天然气项目的审批程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天然气建设项目必须按程序和权限向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请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和本行政区域各项发展规划相衔接。未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天然气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天然气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按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权限逐级上报调整。具体审批程序为:

1.根据云发改能源〔2012〕1080号文件精神,省到市的天然气支线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核准,参与开发的企业根据省发改委、省能源局下发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确定,普洱市做好相关的协调服务工作。

2.普洱市区域内的天然气总量平衡、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市到县的支线等由市发改委(能源局)负责。涉及的项目开发主体由市发改委(能源局)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或者由市发改委(能源局)提出具体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给予明确。普洱市的天然气总量平衡由市发改委(能源局)统筹各行业气量需求计划和全市天然气整体供需,上报省能源局申请全市的天然气商品量计划,按照省能源局下达的计划确定各县(区)、各行业天然气分配计划。各县(区)发改局负责本辖区的天然气总量平衡管理工作,做好本辖区内天然气气量需求预测,研究提出辖区内年度天然气气量需求计划,并及时上报市发改委(能源局)。

3.城市门站以下的天然气基础设施(LNG除外)、CNG(压缩天然气)接收站、CNG加气站和储气库项目由市发改委(能源局)按照批准的规划予以核准或备案。城市门站以下的天然气设施是指进入城市门站后天然气管网设施,包括门站、燃气管网、调压设施、储气设施等。

4.全市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含城市燃气、加气站、城市调峰、交通干支线、运营船舶站网等)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城市燃气行业管理、城市燃气工程和加气站的建设报批、城市燃气运营和经营许可管理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成投运前,原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十)参与普洱市天然气开发建设主体应具备的资质和条件:

1.参与普洱市天然气开发建设的企业必须具有达到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有能够充足供应普洱市需求的气源;在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上,要统筹考虑普洱市天然气的支线、管道、加气站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天然气的供给价格和服务质量。

2.参与普洱市天然气开发建设的企业必须是有实力、有气源、有资质、有信誉的优质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权限向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3.参与普洱市天然气开发建设的企业必须在普洱辖区内申请注册公司,把结算留在普洱。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运行、维护、抢修人员。

四、做好天然气气源供应和保障工作

(十一)安全稳定保供。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按各自职责承担安全稳定供气的责任,制定并实施平抑供气峰谷差的措施,在供气紧张情况下,要遵循确保居民、公共设施及重点用户、减压一般工业、间断供应的原则,根据供气应急预案,按供气序列实施供气,做好调度和调峰工作,减少事故性供应中断对用户造成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建立保供应急机制。市、县(区)政府是实施天然气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应急调度、应急调控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确定应急状态下天然气保供顺序,提高天然气调度管理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各有关部门要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燃气企业、主要用户共同建立天然气应急抢险管理平台,提高天然气应急管理能力。

(十三)天然气利用发展政策激励机制。天然气利用建设用地、规费、税收优惠、补贴等政策按照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区)新建城市新区和商业住宅,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燃气庭院及户内管道设施;对县(区)中心城区直接燃用原煤、液化石油气的居民用户,根据天然气供应使用条件,分期分片实施改造,逐步改用天然气。

(十四)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各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简化天然气利用行政审批事项,消除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促进各类资本平等竞争。鼓励、支持有实力、有气源的企业参与天然气基础设施(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天然气压缩设施及有关附属设施)建设运营。

五、加强天然气设施安全管理

(十五)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安全预警预案和应急方案,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和分级负制,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十六)加大管道保护力度。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省、市的贯彻意见,在管道规划、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加强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管道沿线各级政府要与各类天然气企业建立管道保护政企联动机制和主要领导责任制,充实监管力量。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要切实履行管道保护的主体责任,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业的管道维护抢险队伍,确保管道运行安全。

六、天然气利用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十七)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成立市石油天然气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能源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油气建设、运营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促进全市油气产业的健康发展。

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利用工作负总责,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十八)天然气利用管理分工。市发改委(市能源局)负责全市天然气利用及行业管理;负责市级天然气利用与发展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市级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的编制;负责市级天然气重大项目的审批、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和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天然气总量平衡、供需调节,安排供气序列;负责市内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负责分管职责内的安全监督。

市工信委负责全市天然气工业利用的规划编制、行业管理及监督实施;组织天然气工业运行工作,推进天然气在工业领域的利用;负责分管职责内的安全监督。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含城市燃气、加气站、城市调峰、交通干支线、运营船舶站网等)的编制并监督实施;城市燃气行业管理;城市燃气工程和加气站的建设报批;城市燃气运营和经营许可管理、人员培训协调等工作;负责分管职责内的安全监督。

市交运局负责全市运营客货汽车、运营船舶使用天然气的推广工作;协同市住建局做好全市交通干支线、运营船舶站网规划;负责分管职责内的安全监督。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天然气贸易;配合市住建局审批加油加气合建站项目,协同做好全市加气站建设规划工作及运营监管;负责分管职责内的安全监督。

市质监局负责对天然气产品质量监管;负责天然气生产销售环节使用的计量器具监管,规范、监管市场计量行为;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负责天然气建设、施工、使用项目涉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分管职责内的安全监督。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天然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市工业园区天然气利用的规划编制,项目的建设推进等;负责分管职责内的安全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防范和打击盗窃、破坏、哄抢管道实施和管道输送的天然气以及其它危险管道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加强对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督促和帮助各管道企业建立健全保卫机构和队伍,提高内部防控能力;负责分管职责内的安全监管。

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云政发〔2008〕178号)》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有关工作。

(十九)建立退出机制。各县(区)政府在与企业签订天然气利用开发协议时,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开发区域、业务范围,明确年度项目开发计划、投资规模、投资进度(项目工程施工进度)和建设期限,明确退出机制,避免出现圈占资源、市场重叠和无序竞争,确保天然气经营秩序。

开发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计算,在1年内必须完成建设项目报批手续并开工建设(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如不能按期限要求开展工作的,协议自行解除;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开工或者投产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延长期限仍不能开工或投产的,由许可机关无偿收回天然气利用项目开发权、经营权,终止开发权、经营权协议,并予以公告,按程序重新确定开发权、经营权人。

(二十)加强天然气利用宣传和舆论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强天然气知识的普及、宣传和舆论引导,鼓励和倡导天然气消费,提高全社会对推广使用天然气的认识,努力营造推广使用天然气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依据本意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4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