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至15日官渡区法院当场立案359件
官渡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成立了立案登记工作指挥小组。5月4日至15日,接受诉状数量445件,当场立案数量359件,当场立案率为80.67%,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数量86件。与去年同期相比,立案数增长46.53%。其中,民事起诉342件,当场立案270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72件;行政起诉17件,当场立案13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4件;刑事自诉3件,当场立案2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1件。
5月4日至7日,官渡区法院院长孙敏及分管副院长邵国仲每天都到立案大厅协调、检查立案工作。立案庭将平时3个窗口增加为6个窗口接待立案当事人,将本院能容纳500余人的大法庭开放,以备可能产生的大量人流,并在大厅内放置饮水机及纸杯、笔等。同时协调法警部门增派两位法警到立案大厅维持秩序。
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官渡法院同期立案数大幅增加,但年初开始,法院立案庭从观念上由立案审查制向登记制转变,立案也先行按参照登记制实施,因此在立案登记制正式开始实施时做到无缝对接,平稳过渡,立案工作井然有序。
实施立案登记制 强力保障当事人诉权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党的决议提出依法治国及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的要求,确定法院立案由审查制转变为登记制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了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应当登记立案,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4月17日最高法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上规定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的实施。
解决群众“立案难”呼声的重要举措
司法裁判是处理社会各类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而立案是启动司法裁判的首要程序,是民事、行政审判等诉讼得以进行的前提。
之前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立案标准过于严格,起诉条件要求过多,使一部分纠纷未能纳入司法诉讼。在群众心中产生“立案难”的印象。立案登记制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必须接收诉状,进行登记立案,相关程序因此大幅降低诉讼门槛,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能得到行使。
当今社会转型期间,大量社会矛盾出现,通过实行立案登记制,最大程度地将社会矛盾纳入司法渠道,对大量的诉讼案件,法院在法律的框架内做出公开审判,定纷止争。
立案登记制是法院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使社会治理逐渐实现法治化的重要措施。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 法院案件数量骤增
官渡法院在实施立案登记制后,面临着案件数量骤增的问题。
2015年1至4月30日,官渡法院新收各类案件5271件,与去年3385件相比,增加1886件,同比增长率为55.71%,为同期全省新收案件最多基层法院。与此同时,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行,法官员额制的实施,案多人少的矛盾会更加突出。
法官从观念和行动上 落实立案登记制
官渡法院专门召开党组会,认真学习上级法院关于推行立案登记制度的有关精神,成立了立案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立案登记制实施方案及具体措施,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研判,做好预案,确保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杜绝推诿立案、拖延立案等现象,保障当事人诉权。
在此基础上,组织立案庭人员学习立案登记制改革涉及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通过视频学习及专家讲座,六次组织全庭人员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相关培训及研讨,重点对立案登记相关制度的立法背景及具体规定接受培训,使全庭人员转变观念,在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落实由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转变。
增加配套措施 方便群众立案登记
为方便群众立案,官渡法院加强了立案配套措施。针对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增加的工作量,一方面加强立案窗口人员配置,充实诉讼服务中心力量;另一方面制定导诉、材料转接、接访等配套工作制度,同时制作立案登记制宣传材料摆放诉讼服务中心和立案大厅,制作九块涉及立案登记制的宣传栏在立案大厅上墙公示,并制作了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立案材料接收凭证、立案通知书等文书样式供群众查阅,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人性和便捷。
同时,法院强化服务意识,要求立案窗口人员本着为民服务理念,对来访及立案群众热情服务,耐心解答,对不能书写诉状的,立案庭人员做到将其口头提出的请求记为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同时在立案大厅为当事人提供诉状样本及笔和书写台,方便群众诉讼。
面对案件高压态势,法院在依法裁判的同时做好立案登记制工作,是新时期党和国家赋予的历史使命,官渡法院有信心和责任承载这一责任。同时,官渡法院还积极与新闻媒体对接,加大立案登记制的宣传报道,并充分利用法院宣传栏,官方微信微博、信息简报等自媒体大力宣传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义、实施方案及法院做法,避免群众对制度产生误读,引导群众正确立案。向前来咨询和立案的群众发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宣传立案登记制的知识,努力为该项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记者陈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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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的主要规定
1、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2、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3、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4、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