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遇银行阻挠有法警轻伤 银行被罚10万
4月9日,记者从盘龙法院了解到,当天上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到某银行依法办理扣划措施时,与该银行发生了突发性事件。
据了解,当天上午10:50左右,盘龙法院两名执行干警驾驶警车到达某某银行新迎支行依法对被执行人在该行所开账户办理强制执行扣划。到达现场后,盘龙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银行工作人员,即该行的副行长保某某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执行裁定文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判决复印件,而保某某先以盘龙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身份信息需要核实、要向上级请示,后以不允许盘龙法院执行干警使用执法记录仪为由,拖延时间,整个过程丝毫未办理扣划业务。
随后,盘龙法院执行干警向银行采取留置送达程序并制作执行笔录,但保某某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并拒绝办理留置送达。当天11:40许,盘龙法院相关执行干警赶至现场进行支援,银行工作人员一直恶语相向。
随后,盘龙法院执行干警欲依法将保某某带离现场,并释明配合到法院对拒不扣划进行说明,这时银行工作人员邝某、寸某、郎某冲上前阻碍,并抱住执行干警将其甩开,银行其他工作人员及安保人员马某、段某也与盘龙法院工作人员产生恶意肢体冲突,其间造成盘龙法院执行干警刘某右手多处软组织挫伤、淤青。
该银行其他工作人员甚至起哄并煽动群众报警,由于该银行位于路边,围观群众较多,造成了恶劣影响。该行行长王某赶到现场后,恶意阻碍,并让工作人员制止盘龙法院执行干警离开现场,哄挤警车。直至13时许,盘龙法院执行干警将阻碍执行的银行工作人员带至法院。
最后,盘龙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该支行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对该支行7名工作人员处以人民币20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对其中一名工作人员作出司法拘留十日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