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法院在洱海边巡回审理环境保护案件点赞

20.06.2015  12:21

 

□ 罗金洪

据6月3日《大理日报》报道,5月28日至29日,大理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先后在大理市银桥镇和挖色镇公开开庭审理两起“电捕鱼”案,依法对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的刑罚。这在大理州历史上尚属首次。

近年来,涉及环境保护的国家法律、地方法规、条例可以说已经很多了,洱海保护有法可依。例如,在保护水生生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就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条明确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但在日常生活中,为什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到洱海捕捞水产品的事件时有发生?原因有两个:一是涉事人员不懂法;二是涉事人员虽然懂法,但认为涉及洱海保护的法律、法规是“稻草人”,是不通电的“高压线”,可以随便触碰。

法院到人民群众中间公开开庭巡回审理案件,能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法院到洱海边巡回审理涉及洱海保护的案件,一方面,向洱海周边人民群众普及洱海保护的法律、法规,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到洱海中捕捞水产品的涉案人员来说,让他们能从中真真切切地体会到洱海保护的法律、法规不是“稻草人”,不是不通电的“高压线”,而是随时随地都在通电的“高压线”,触碰不得,违反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