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治权而非治民
28.10.2014 12:11
本文来源: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汤再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反对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有媒体调查显示,民众对十八大报告印象最深的,就是此句。这实则也寄托了众多公民对限制公权与反对特权的期待。
要建设法治,必先规范和约束公权。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只是权力代行者,这种公权力,必须由法律授予。这就是法治的基本准则之一,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授权即不可为。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权利并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只能也必须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出发点和归宿。换言之,政府掌握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就在于它必须致力于建设一个和谐、幸福、美丽、平安的国家,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提升民众的福祉。
然而作为工具的公权力,却是一把双刃剑,既可护佑民众,亦可侵害民权。法治就是迄今为止能够防止公权凶猛的“最不坏的办法”,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选择的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官与权不可分。“官者,管也。”管则需权,有权则需设官。但权力又天然具有诱惑与腐蚀性。如果权力滥用不能被法律所遏制,一切美好的目标都将是镜花水月。因此,必须用法治为权力划出边界,为权力定下规则,为权力套上“紧箍咒”。
本文来源: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8.10.2014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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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赵熠 王鹏 姚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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