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实现“第五个现代化”的惟一通途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目标被媒体称为“第五个现代化”。而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重要内涵和根本基石。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实现“第五个现代化”的征途中,时隔不到一年,四中全会就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就国家治理体系而言,一个国家在治理体系上完不完善,首先就得看法律体系是否健全。如果没有好的法律体系的支撑,国家治理就很难有基本的行动准则,进退便会失据。比如,中央领导屡次批评尸位素餐,甚至强调“不作为的‘懒政’也是腐败”。但假如没有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的出台,厘清政府哪些是“法定责任必须为”,就仍然会出现推诿责任、互相扯皮的“踢皮球”现象。且这种“隐性腐败”,也难以受到真正的惩罚。如此,“不作为”就仍有市场。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基础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将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从国家治理能力而言,法治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甚至是基本方式。“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光有法律还不行,关键还得看实行法律的人和社会的“软环境”。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曾担心,“未来的司法会成像一台自动售货机,你把写好的状子和诉讼费放进去,就会自动送出判决。”历史和现实都对韦伯的这种担心进行了无情的嘲讽。“念斌案”便是一例,案件终结后,其姐姐流着泪水接受采访:“促成一桩冤案,只要一个派出所的认定;而平反一个冤案,却要举全国之力。”而造成这种伤痕,并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正如四中全会所言,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因为,法治,终究是靠人来实现的。如果有法不守、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就会变成一纸空文,成为掩饰利益的工具。“打官司不如跑关系”“法律大,不如权力大”之所以存在,说到底,就是法治没有成为社会的信仰,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没有成为一种生活方式。这样的治理只会不断撕裂社会,如此,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就无从谈起了。
法治是实现“第五个现代化”的惟一通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法治落实到国家治理、政党执政、政府行政等各个层面,这是推进“第五个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事业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根本保障。也唯有此,才能实现“立治有体,施治有序”的治国方略。(林亦辰)
编辑:王莹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