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必须坚持的五项原则之一,同时科学界定了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关系,这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中国传统治国方略的继承和发展
2014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2014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每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基本国情不同,其发展道路必然有着自己的特色。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由此可见,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于如何借鉴历史经验进行国家治理有着高度的理论自觉。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对中国古代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治理方略的继承和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人类治理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尤其是对中国传统治国方略的继承、发展和升华。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事实上,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互为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二者应当紧密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强调法律的权威,走法治之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我们党在一个有13亿多人口的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就意味着,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全面实施依法治国进程中,要通过宪法来凝聚社会共识,解决社会所面临的重大核心问题,理顺国家治理体系。因此,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将是今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大标志。
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支撑,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提出以德治国,并不是要超越法治,而是强调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加强道德建设,施行德政和德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所指出的:“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强制性地惩罚违法行为,但不能代替解决人们的思想道德问题。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看,法律强制与道德约束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都有助于制度的落实。”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是外在的“他律”规矩,用于惩恶扬善;德治是内在的“自律”守则,用于劝善抑恶。法治是德治的保证,德治是法治的基础,只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方能做到刚柔相济,获得最佳治理效果。
总之,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和道德都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确保社会井然有序,充满活力。因此,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关键在于探索具体可行的治理途径
加强法律和道德的宣传、教育、灌输,使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在全体公民的脑海中深深扎根。一要有效开展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宣传、教育,让人们完整理解、全面认识“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的思想内涵,在思想观念上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从而在实践中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二是持久开展普法教育,着力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把全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尤其要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司法系统工作人员的整体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水平。三是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和提升社会公众的道德意识。客观而言,公民的思想道德状况和精神境界同他们的法律意识、法治素养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遵纪守法的水平和执行法律的程度。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四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使法律法规更多地体现道德底蕴和人文关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是法治的根本属性,是衡量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准。“良法”对立法的要求主要有:一是具有正当价值取向,符合正义、秩序、和谐等价值标准;二是要汇集和表达民意;三是立法程序要科学民主,同时具有针对性、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四是立法无悖于普通人的情感,无悖于社会公序良俗;五是法律应当具有整体协调性和内在统一性,不能自相矛盾。要坚持立法先行,制定良法,首先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其次要注意法律的道义基础,通过立法将一些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进而使法治和德治能够相互渗透,相辅相成,为良好道德行为的养成创造文明向上的法治环境。第三要完善法律法规,使法律法规能够最大限度地汇集和表达民意,更多地体现道德底蕴和人文关怀,进而确立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乃至信仰。第四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解决社会冲突、定分止争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坚持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践行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承担着领导者、示范者作用。为此,一是要把好入口关,对新进党员和新提拔干部进行严格的道德修养考查,严防品质恶劣之辈混入党员干部队伍。尤其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把德才兼备、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二是对广大党员干部开展持续的道德和法律教育,使他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得到强化,精神境界不断得到提升,从而使廉洁自律由“他律”变为“自律”,成为一种内在的自我约束意识。三是建立和健全奖廉惩贪、赏罚得当的官员考核机制,通过制度让做得好的党员干部得到真正的“实惠”,坚决做到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聪明人”捞取任何好处。四是加强对贪污腐败的惩治力度,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都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确保领导干部清正廉洁。
作者系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副所长、研究员 谢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