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显真情 志愿律师为人民 ---“1+1”中国法律援助行动志愿者王洪仁律师办案札记
16.03.2016 11:17
本文来源: 司法厅
放弃舒适的环境、丰厚的收入、闲逸的生活,远离亲人和朋友,去边远山区从事志愿律师工作。许多人不理解,这究竟是为了什么?
屏边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办公室墙上悬挂的这幅“法律援助显真情,志愿律师为人民”的锦旗也许能从一个侧面回答人们的疑问。
被告人王军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一案从我接到法援局的指派通知到开庭只有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当事人之所以申请的这么晚,是因为他们不知道还有法律援助这回事。在此之前他们通过关系找到一个稍懂法律的人士,而这位稍懂法律的人士却并不知道刑事案件并不是谁都可以辩护的,就直接到法院要求担当辩护人了。法院依法没有准许,这样后来才经过他人的指点,来到屏边县法援局申请法律援助。
这个案件的案情很简单,被告人王军和同村的陶某等人相约一起去山林打猎,在打猎过程中,被告人王军所持的枪支不慎走火致被害人陶某重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军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建议对被告人王军数罪并罚,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
被告人王军是苗族人,家境贫困,属于农村低保户。上有年迈的老人,下有年幼的孩子,是家里的顶梁柱。就是因为无力继续赔偿被害人陶某,因而陶某报案,这才引发了本案的刑事诉讼程序。如果被告人王军被判处实刑,这对于其家庭来说将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根据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我知道类似的数罪并罚案件一般都是判处实刑。在此之前我也就类似案件查阅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包括被害人表示谅解的类似案件基本上都是判决的实刑。但眼前不断浮现的当事人及其家人期盼的眼神给了我无形的压力。
我深深的明白,对于我来说,这是一个小小的法律援助案件,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是他一生中最为重大的事件;也可能这个判决的结果将会对其家庭产生巨大影响。
从法院复印卷宗回来之后,我便开始仔细阅卷。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每一个证据我都认真仔细的看上几遍。
由于本案事实清楚,我首先把注意力集中到伤情鉴定上。因为一旦重伤伤情鉴定确定成立,枪支的杀伤力鉴定结论显然也就没有问题,而非法持有枪支和过失致人重伤的罪名也显然成立。通过仔细分析鉴定发现,该鉴定适用的鉴定标准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该鉴定标准已于2014年1月1日已被《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所取代。由于案件发生时间是在2014年1月1日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只要本案被害人的伤情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达不到重伤程度就可以适用该新标准进行鉴定。然而通过审查分析被害人陶某的病例,发现被害人的伤情其中有一项是可以达到重伤二级的,所以如果要求按新标准进行重新鉴定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把工作的重心放到寻找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依据的角度上。辩护人发现,虽然本案是被害人陶某报案,但案发之后是被告人王军当即把被害人陶某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在公安机关未对其涉嫌的非法持有枪支罪立案之前被告人王军已将涉案枪支交至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的情况下,被告人王军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外在被害人陶某伤情程度没有鉴定还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告人王军就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过失致陶某受伤的事实且在如实供述之时公安机关尚未对其涉嫌的过失致人重伤罪立案。所以根据自首的立法本意和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王军涉嫌的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均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而自首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在基本辩护思路确定之后,由于时间很紧,我就利用休息日的时间加班起草了辩护词,对案件开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整理。
开庭时间到了,而天公不作美,雨下个不停。而我的住处离法院步行需要30多分钟的时间,又没有出租车,我只有淋雨过去。这里的商店早晨开门也晚,淋了20多分钟才在一个商店买了一把伞。
在法庭上,通过与被害人陶某沟通,使其明白被告人王军家境困难,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已经是尽了最大的努力这一事实。加上两人之间以前关系相当不错,所以被害人陶某当庭表示愿意对被告人王军表示谅解。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首先提出被告人王军涉嫌的两个罪名均具有自首情节。关于涉嫌的非法持有枪支罪,由于枪支来源系其祖辈所遗留、用途是用于打猎,所以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仅非法持有一只民用非制式枪支,刚刚达到立案标准的起点;同时认为因为要对过失致人重伤罪单独追究刑事责任,故在对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处罚中不应考虑造成的过失致人重伤的后果。而对于过失致人重伤罪,作为一起过失犯罪,被告人王军积极救治被害人陶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起来看本案,除了应对被告人王军从轻处罚之外,对被告人王军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庭的采纳,被告人最终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接到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书,我心里非常轻松。而当事人及其家人也专程从偏远的农村赶到屏边县司法局,为志愿律师送上这面“法律援助显真情,志愿律师为人民”的锦旗。
作为一名执业二十年的律师,我认为律师的价值并不只体现在业务创收上,为社会做出自己的奉献才能更好体现自身的社会价值。而志愿律师在工作中,可能不会遇到什么惊天动地的大案要案,可能在整个志愿律师工作期间只能办理像上面这个案件一样的小案件。但我想只要能得到当地老百姓的认可,就是对志愿律师最大的褒奖,也就是律师价值的具体体现。
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到西部律师资源匮乏地区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将是我人生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对此我无怨无悔!
本文来源: 司法厅
16.03.2016 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