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打律师”的法院还有没有法律?
北京恒清律师事务所主任崔慧13日称,4月2日她在通州区法院办案时,遭该院执行局法官和法警的殴打,致使眼部、面部、肢体等多处受伤。“作为一名律师,竟然在法院办公室遭到两次殴打。”对此,通州区法院13日表示,已成立调查组,如查证属实,将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4月14日《新京报》)
说实话,我很希望相关调查的结论是“不属实”,而且是子虚乌有。因为,即使不完全属实,即这位女律师也有过错,也不能减轻这起事件的严重性。用拳头说话本来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这种“肢体语言”出自法官法警之手,又发生在法院的办公室,被打的还是律师,那么,在这个世界上哪里还有法律?哪里还讲法律?
在一个专讲法律的地方,一些靠法律“吃饭”的人,竟然做出了明显违法的行为,其社会影响是十分恶劣的。人们对此不但会觉得气愤,而且会感到吃惊,甚至会产生恐惧。在公众的普遍认知中,即使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里,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到达一定程度就会想到用法律来解决,而法院就是人们唯一信赖的地方。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最后底线,就是由法院依据法律来保障的。而当这个神圣的地方也出现了用拳头说话的野蛮情景,社会是不是会重演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
法官不可能不懂法,哪怕是为了混口饭吃也必须懂法。况且,打人是不是违法,无需精通法律才能分辨。那么,当事法官为何会知法犯法?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在某些法官的眼里,法律不是最大了,权力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威力。或许,这位女律师是依据法律,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据相关报道,女律师是就自己代理的一个合同纠纷案,要求下达执行裁定书,“这个案件原、被告已达成一致协议,但通州区法院已超期限2年半不予执行。”如果属实,这位女律师是要求是正当的。然而,这是在法律层面具有合法性,如果用以权代法来衡量,就未必合权力的意了。
看上去,这位女律师与这家法院还有些“宿怨”,她去年代理的另一案件,就曾因该院执行问题,被她控告到检察院,检察院为此还下达过民事监督通知书。其实,通过律师的追究,纠正了法院的疏忽或过错,应该是皆大欢喜的好事。因为,促进司法公正是律师职业的本质所在,律师职业在法治时代被赋予了独特的内涵,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有着其他职业无法替代的作用。当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时,就意味着与法官的斗智,但在这种表面的对势中,有着共同维护法律尊严的共性,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必要程序。这在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保护上是一致的。那么,基于一本法典的两种法律职业,怎么会发生背离法律的冲突?
原因可能就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权大于法的积弊。法律是有章可循的,而权力在失控下是不受监督的。假如某个案子的结局,背离了法律的规范而服从于权力的意志,律师还要去“死磕”的话,在某些法官看来,就觉得律师在搅局了,必然引发权力的不悦甚至大怒。可惜的是,在一个最讲法律的地方,如果让法律屈从于权力,甚至被拳力击败,受伤和蒙羞的还是法律。这在提倡依法治国的当下,是令人震惊和心寒的。因此,必须彻查此事,还法律的尊严,坚定公众对法律的信赖和敬畏之心。
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