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制办公布草案 开报废车上路或吊销驾照
17日,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了《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开着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面临最高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位和个人可在9月30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或云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将意见反馈到省法制办。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电话:0871-63620712(传真);邮政编码:650021;通信地址:昆明市五华山省法制办;网站地址:www.zffz.yn.gov.cn。
出售零件应标明“报废车”
截至2014年底,全省拥有机动车1065.6万辆,其中汽车431.9万辆,相当于每11人拥有1辆汽车,机动车数量已排在全国各省市区前列。而数据显示,2014年报废汽车回收仅占机动车拥有量的0.25%。
草案拟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和奖励。同时,倡导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率先报废黄标车、老旧车。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草案拟规定,对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车、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外的其他零部件,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以及回收拆解企业名称。拆解的废弃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应当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的单位处理。
开报废车上路最高罚2000元
经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可以将报废机动车整车及“五大总成”作为教学用具、影视道具、收藏和展览等特殊使用,但不得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有违反,或将面临每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每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禁止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规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移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收回该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对驾驶报废机动车的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赠予、转让报废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春城晚报 记者宋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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