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对我省税收收入影响较小

15.12.2014  10:16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了成品油等部分产品的消费税政策,实现了“一升一停四取消”。其中,“一升”是指,自2014年11月29日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税额为1.12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税额为0.94元/升;“一停”是指,自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四取消”是指,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消费税,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此次“一升一停四取消”的消费税政策调整措施,将进一步增强消费税引导生产和消费、促进节能减排、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由于消费税属于中央收入,此次政策调整对我省税收收入影响较小。据测算,政策调整后每年成品油将增加消费税收入291.97万元,酒精、汽车轮胎、250毫升以下摩托车将减少消费税3781.24万元,合计减少消费税3489.27万元,相应减少随消费税附征属于地方收入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约345万元。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人:覃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