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治理必须注重长效机制
大板桥小哨村哨峰山上一大型养猪场时隔5年后再曝出污水横流,威胁周围水源。5年前,这个养猪场发生环保事故,污染了嵩明县杨林镇七里湾一带上千村民饮用水源大龙潭。此案当时是云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备受社会关注。
但时隔5年,大龙潭仍未彻底摆脱威胁,这其实是一个让人倍感无力的结果。我们真的要好好反思一下,在治理污染方面,我们是否已经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让人放心的长效机制。
当年的公益诉讼案,养猪场方面不但付出了很高的代价,而且也完善了相关环保设施。有教训、有整改,按理说,养猪场至少在环保方面应该不会再出现什么问题了。
可如今来看,显然并非如此。对于污水横流的现象,公司方面的说法是收集污水的支管网“跑冒漏滴”、“养殖户没尽责”、而公司只是“管理不到位”。另外,我们还发现,养猪场的相关环保设施尚未验收。
在高额惩罚、建设了环保设施后,仍出现种种问题,其实都在指向一个事实,那就是,企业方面在防治污染上,并没有多少主动性。虽然我们不愿意相信,但这一事实具有普遍性。可以发现,目前很多涉及到环保的案例,很多企业的环保设施基本完备,但就是不用。比如在云南省首例非法倾倒垃圾渗滤液污染环境案中,民警就曾发现,昆明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现象。
也就是说,现在,一些企业的环保设施已经成了摆设。出现这样的现象,大多是因为企业单方面的想要降低成本。无需将企业的行为上升到道德层面,不启用环保设施、治理环保的主动性不足,其结果是会让整个社会付出更高的成本,这显然是不能允许的。
既然企业有如此倾向,那么对企业治理污染就要形成长效动态机制。不能将企业有环保设施或者环保设施通过验收,等同于企业不排污。在治理污染方面,相关部门应该默认企业是“性本恶”的,要从“企业并不会主动保护环境、只要监管不到位,他们随时会污染环境”这个角度出发,去完善监管思路,制定监管办法,而不是指望企业主动肩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因为真正在基层从事农村环境整治的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本来应该由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动。但现实是,不少地方在实施过程中却变成了环保部门代替地方政府唱“独角戏”,各相关部门缺乏协调机制。
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起相关“环保考核”的办法,要考虑清楚,考核谁、考核什么。比如,除了要考核环保部门之外,是不是也要将其他政府部门和基层干部纳入到考核中来;考核的标准,除了相关数据、指标外,是否要将周边民众的意见纳入其中。
在付出高昂代价和建设了相关环保设置之后,企业在环保方面,仍不能让人放心。监管部门必须认识到这一点,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都市时报 尹一)
编辑:孙瑞婷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