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水源地将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12.02.2015  11:22

  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应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风景区、城市郊区等生态敏感区和重要区域,应划定为“限养区”。近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实施意见,要求全面推进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到2020年,全省要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形成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场自行处理、散养农户集中处理相结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意见要求,县级政府要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应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风景区、城市郊区等生态敏感区和重要区域,应划定为“限养区”,禁止兴建畜禽集中养殖场,并逐步削减零星养殖量。(完)(记者 江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