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出台违规取土挖砂采石最高罚5万
《条例》细化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明确了营造植物保护带的区域。并规定了禁止取土、挖砂、采石的区域,违规采挖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了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
《条例》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工作,每5年至少公告1次调查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根据云南实际情况,《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细化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重点预防区,为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且集中连片的江河两岸一级山脊线以内范围;湖泊和水库径流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草甸、热带雨林和高寒山区等区域。
重点治理区,为水土流失严重且集中连片的坡耕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分布区;石漠化区、干热河谷区;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大型尾矿库区、露天开采区、矿山采空区;其他生态环境恶化、水旱灾害严重区。
明确了营造植物保护带的区域
植物保护带具有十分重要的水土保持作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在下列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
1、有堤防的河道以内堤脚线起、无堤防的河道以历史最高洪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10米;2、湖泊以最高运行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3、水库以正常蓄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明确了禁止取土挖砂采石的区域,违规采挖最高罚5万
取土、挖砂、采石活动直接在地表施工,是最为普遍、最容易引发水土流失及其危害的生产建设活动。
因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取土、挖砂、采石:1、在河道管理范围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2、水库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3、塘坝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4、干渠两侧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5、铁路安全保护区和公路管理范围两侧的山坡、排洪沟、碎落台、路基坡面;6、侵蚀沟的沟头、沟边和沟坡地带。
对于违反规定,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条例》第三十五条作出了相关处罚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在25度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
我省9632万亩耕地中有坡耕地6149万亩,其中25°以上的陡坡耕地就有1138万亩,根据有关研究成果,25度是土壤侵蚀发生较大变化的临界坡度,25度以上陡坡耕地的土壤流失量高出普通坡地2—3倍。
为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逐步退耕,植树育草。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林木的,应当对原生植被进行保护利用,并采取梯地、鱼鳞坑、水平阶、蓄排水设施等水土保持措施。
对于25度以下的坡耕地,则应当采取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水土保持措施。
依法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全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从生态补偿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条例》第二十六条还规定,依法收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由省财政、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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