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处置斗殴遭袭击抢警械 弥勒发生妨害公务案

29.12.2015  14:20

28日,弥勒市公安局新闻办通报称, 2015年12月23日22时45分,弥勒市竹园镇发生一起妨害公务案,弥勒市公安局竹园派出所民警在出警处置打架斗殴过程中,遭到多名嫌疑人暴力袭击并抢夺警械,致2名民警和1名辅警受伤。

12月23日22时45分,竹园派出所接报称:在竹园镇新农贸市场皇朝KTV门口有人打架。接警后,所长龙艳锋带领民警王永君、杨润林和辅警陈华、白寒赶往现场处置。处警民警到达竹园镇新农贸市场时,有五六个人在皇朝KTV对面的巷子里打架,旁边有人在围观。民警对打架人员进行盘查时,打架人员拒不配合盘查,并动手撕打民警、抢夺民警的警械,致所长龙艳锋、民警杨润林、辅警白寒不同程度受伤。为控制事态,民警鸣枪警告,当场控制了4名犯罪嫌疑人。

当晚,受伤民警及辅警被送到开远五十九医院救治。事件发生后,省、州、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云南省公安厅作出要求:积极救治伤员,查明情况、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12月24日下午,红河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许洋同志委托州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俞新民率政治部、警务督察支队人员前往医院看望慰问因公负伤的民警和辅警,同时赶赴弥勒市指导案件侦办工作。

目前,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侦办中。

都市时报 记者 庞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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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酒驾拒绝测试 还推倒交警伤到头

男子构成妨害公务罪,一审获缓刑1年

深夜,两辆机动车发生擦碰,本是一起轻微交通事故,可其中一名司机杨某某满身酒气,涉嫌酒后驾车,交警对他进行酒精测试及照相取证过程中,他借着酒劲谩骂交警,还将交警推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官渡区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去年8月13日深夜11点左右,昆明市官渡区凉亭中路新铁物流大门口发生一交通事故。对于事发的经过,事故的一方、出租车司机李先生介绍,当天,他开出租车将客人拉到官渡区凉亭中路,正在补钱时,没想到前面的车突然倒车撞到了自己的右前保险杆上。李先生找对方司机理论时,闻到其身上有一股很浓的酒气。双方协商不下,李先生只好报了警,由交警处理此事。对此,杨某某辩称,虽然他当天喝了酒,但并不是他在开车,是出租车先撞了上来。

次日凌晨0时许,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火车站大队接警后,民警石某某、陈某某赶到昆明市官渡区凉亭中路新铁物流大门口旁路边处理该起交通事故。事故双方中有一方涉嫌酒后驾车,现场两名交警在对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杨某某进行调查取证,杨某某不但拒不配合调查,还谩骂民警,并威胁:“你信不信我整死你!”随后,见民警照相取证,男子情绪激动,在拉扯过程中,杨某某将民警石某某推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经鉴定,石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石某某与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杨某某已赔偿石某某3000元。

今年6月,官渡区检察院以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官渡区法院提起了公诉。

经审理,官渡区法院认为,杨某某使用暴力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杨某某致一人轻微伤、当庭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石某某的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名词解释

妨害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都市时报 记者 林舒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