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29.07.2015  14:38

云办发〔2015〕2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决策,进一步强化措施、改善环境、提振信心、释放活力,确保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在推进我省跨越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生力军。经过多年发展,到2014年底全省民营经济户数已超过200万户,创造的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6.5%,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扩大就业的主要载体、财政收入的重要税源、富民强滇的重要力量。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省进入跨越发展新阶段,民营经济发展既面临着严峻挑战,也面临着“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等诸多重大战略机遇。我省发展优势在区位、出路在开放、希望在民营。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解决不敢抓、不愿抓、不会抓的现实问题,树立忠诚、干净、担当意识,形成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着力营造透明高效的政务环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确保实现民间投资增速高于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速高于全省生产总值增速,让民营经济成为我省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破解发展难题,帮助民营经济走出困境

(一)加大金融支持。由各级政府(含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下同)领导牵头,建立与金融机构定期协调协商机制,对在转型升级中出现暂时性资金紧张、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重点民营企业,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实施金融帮扶,防止 “一刀切”式的抽贷、压贷、停贷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实行差别化监管,不良率容忍度可比一般贷款不良率高出3个百分点。省财政设立的5亿元工业信贷引导资金,各州、市财政设立的工业信贷引导资金,要用于民营企业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构建覆盖全省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首期注册资本金20亿元的省再担保有限公司设立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基金,以参股或控股方式支持各州、市、县、区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要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再担保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牵头;省工商联配合)

(二)拓宽融资渠道。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加快发展我省区域性股权、产权交易市场。对民营企业成功上市、“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的,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省上市培育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和奖励。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创业和风险投资等各类投资基金。支持和引导相关机构搭建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信贷、众筹融资、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门户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引导广大中小企业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时便捷融资。(省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配合)

(三)帮助促销降本。省财政统筹安排的3亿元扩销促产扶持资金要重点用于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我省工业、农业和商业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100万元。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将中小微企业纳入交易市场用电主体,集合打包参与议价。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完善相关交易规则,逐步放开中小微企业自主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鼓励铁路部门与民营企业实行“量价互补”,降低企业运输成本。(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云南电网公司、昆明铁路局配合)

(四)强化用地保障。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解决民营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对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建设以及项目完工投入生产尚未办理土地和林地有关手续的民营企业,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国土资源厅要在2015年10月底前提出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明确责任单位以及办证所需资料,力争在2015年底前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基本办理完备土地使用权证和林地手续。对前期工作已完成、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生产性服务业,执行工业用地价格。全力保障民营重点项目林地需求,实行林地及其林木采伐“双审合一”,下放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依法办理土地、房产顺位抵押登记。(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负责)

(五)优化财税政策。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5000万元,以及从内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3800万元鼓励企业发展壮大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省级各块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各级政府用于产业及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要将民营、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扶持范围。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资金不低于年度资金总额的50%。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各级政府采购优先推荐使用本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民营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民营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减免。民营企业开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民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举借资金所发生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利息支出及相关费用,准予依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完成煤炭产业转型升级任务的企业,按照煤炭资源税实际征收额的60%给予奖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地税局、国税局配合)

(六)实行社保优惠。对民营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依规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在生产经营中遇到暂时困难的民营企业,经批准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费率按照2%执行。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2020年底前,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每年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民营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批准,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加大对残疾人创办的民营企业的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残联配合)

三、鼓励创业创新,壮大民营经济市场主体

(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10月1日起实现“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探索实行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集中整合和公示企业工商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银行信用、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企业年报等企业信用信息,构建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配合)

(八)支持创办小微企业。“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个人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5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并简化手续。继续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对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的,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创业者合伙创办企业的,可按合伙人数每人不超过10万元计算,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担保贷款支持,并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引导经营能力强、业绩好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企业名称在不重名或不相近时,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及行业特点。经营场所(住所)不变并在有效期内,原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继续使用;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都不变的,工商部门可直接凭原许可文件予以转型升级登记;因“个转企”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名称变更,不视为转让。对“个转企”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3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方式原则上保持不变。(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配合)

(九)大力发展创业创新服务。加大对创业创新服务载体的支持力度,通过财政补贴、场地建设补助、设立创投基金等方式加大对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微型企业孵化园等的支持,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对众创空间等新兴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共用软件等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支持具备条件的城市申报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分别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配合)

(十)扩大民间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水利工程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尽快推出一批现金流比较充裕、有稳定回报预期的项目。积极探索实施国有民办、股份制办学、民办公助、非义务教育公办名校转制、混合所有制学校等民间资本参与教育领域投融资的新模式;鼓励民间资本与公办优质教育资源嫁接合作,增加职业教育资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标准执行免学杂费和免教科书费,由财政按相同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标准执行同等的免学费政策,由财政按相同标准给予免学费补助;民办学校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建设规费减免优惠。鼓励民间资本依法依规办医,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自发文之日起,省财政专项安排资金对新获得国家三级甲等医院的民营医疗机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二级甲等医院的民营医疗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给予100万元经费资助。民办学校、医院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机构执行相同标准。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对民办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基础医疗、公共卫生、社会养老等,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十一)推进国企民企协同发展。鼓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对民营企业进行投资,实现互利共赢。在石油炼化、电力、资源开发等国有资本相对集中的领域,尽快推出一批项目,引进民间资本协同发展。支持国有企业优先与本地民营企业开展配套协作,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和引资设厂等方式,将相关产品和服务委托民营企业经营,带动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国有大企业工程和产品招标采购,要优先考虑同质同价的本地民营企业。(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配合)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发展。引导民营企业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云发〔2014〕20号)要求,推进技术进步,发展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轻工、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石化等新兴产业;大力发展高原特色农产品、旅游产品、民族手工艺品、配套产品等“专精特新”产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商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商业模式,大力发展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加快培育壮大民营骨干企业,鼓励民营骨干企业开展强强联合、上下游整合等多种形式的并购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资源配置效率。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经济效益好、上缴税收多、创新能力较强,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科技厅、农业厅、林业厅、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配合)

(十三)加强品牌标准质量建设。鼓励民营企业申报国家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帮助民营企业做好品牌培育创建运营宣传,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自主品牌。支持民营企业强化质量、标准化和计量等基础管理,对参与国际、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且标准出台执行的企业,从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省工商局、质监局分别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配合)

(十四)加大民营企业人才培养。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熟练劳动工人队伍建设。“云岭首席技师培养”工程要向民营企业倾斜,增加在民营企业选拔认定首席技师并组建“技能大师”工作室比例,在5年培养期内省财政给予每位首席技师一次性5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大力引进人才,经评审认定引进的人才,按认定等次由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购房补贴。保障民营企业的职称申报及评定与公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切实做到应评尽评。民办学校、医院在职业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公立医院同等对待。推进全省医师多点执业,积极探索卫生技术人员以岗位和资格管理相结合取代身份管理。建立民办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允许参加人事代理的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工龄连续计算。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每年至少举办1—2期民营企业家专题培训班。[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配合]

(十五)鼓励扩大对外开放合作。强化区域经济合作,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鼓励民营企业与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多样式合作,投资到位的引进合作项目,享受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在省财政已经安排的5000万元外贸奖励资金中,对出口本省产品的私营外贸企业,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5000元人民币。倡导企业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和紧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对用于加快传统技术改造升级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省内进口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给予奖励。推动我省与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建立投资贸易互惠机制,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建立完善“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相关国家的政策、金融、法律和风险预警等公共信息服务。建立双边投资保护契约、提供政府和政府之间机制性的合作,保护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的权益,增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信心与决心。(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外办、金融办,省工商联,昆明海关等部门配合)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对民营企业走访制度,定期到企业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帮助工作。从2015年起,开展“千人进千企”活动,每年从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选派人员到民营企业帮助协调解决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密切党委、政府与民营企业的联系。(省委组织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工商联等部门配合)

(十七)推动简政放权。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企业负面清单管理新模式,提高工作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各级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加大“红顶中介”整治力度,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脱钩,在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及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设立“中介超市”,增加中介机构数量,提高项目审查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认定中介服务机构。(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法制办等部门配合)

(十八)保障合法权益。省工商联会同有关部门设立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民营企业投诉事项,并负责调处、移送、监督有关部门依法解决;对投诉中心移送事项,有关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回复。进一步强化金融市场监管和整顿,规范金融机构运营,加大力度打击高利贷、金融诈骗等违规行为。规范和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的检查、评比、表彰等行为,确需开展的实行年度计划制度,确实减轻企业负担。(省金融办、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分别牵头;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配合)

(十九)狠抓政策落地。进一步明确州、市、县、区党委、政府抓民营经济发展的主体责任,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全省综合考核范围。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全面评估政策执行情况。建立政策落实情况通报制度,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督导组要强化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和指导,及时发现共性、典型问题,每年在全省公开通报3次,并督促限期整改。建立民营经济工作约谈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推进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州、市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问责。(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考评办,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督导组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等部门配合)

来源:云南省工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