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助力社会稳定繁荣

20.11.2014  12:49

      □ 本报记者 朱 蕾

      11月3日,大理市下关镇万花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张莲珠告诉记者:“本月底,万花社区新建的民族文化展示厅将正式向社区居民开放。展示厅集中展出白、彝、回等少数民族的服饰、农耕器具等生产生活用品,进一步弘扬少数民族文化的特色和魅力,促进民族团结。”这是万花社区继少数民族图书阅览室和纠纷调解室、少数民族服务站、民族彩绘墙、万花民族苑后,又一项新建设施。

      自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新修订实施以来,州人大先后制定了《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等14个条例,两次修订了《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指导巍山、南涧、漾濞3个自治县完成了民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和其他条例的审议、上报和公布施行工作。健全完善全州民族自治法规条例,民族地区的自治权得到充分体现,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大理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州委、州人民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工作主题,紧紧围绕“跨越发展、建设幸福大理”总体目标,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一是正确认识民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健全机制、加大投入,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二是认真组织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培训,大力普及民族知识,使党的民族政策深入人心。三是充分行使民族自治立法权,出台强有力的扶持政策措施,做好民族团结示范村创建工作,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程,抓好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发展。四是制定培养少数民族人才政策措施,大力发展民族教育,注重培养大理州8个人口较少民族人才,切实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五是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发挥民族学会及民族代表人士的作用,通过正确引导、群策群力,促进各民族平等进步。长期以来,全州始终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始终巩固和保持了经济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加强民族工作,继续扎实推进全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对实现跨越发展、建设美丽幸福新大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一直以来,我州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肯定和鼓励,大理州多次被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被列为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3个重点联系州市之一,2013年被列为首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