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自治州津贴的通知

20.07.2015  17:53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自治州津贴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州民族中专,省驻怒江各单位:

根据《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自治州可以实行自治州津贴”的规定,经州人大常委会建议,州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实行自治州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自治州津贴的范围

全州财政供养的在职在编人员和离退休干部。

二、实行自治州津贴的标准

自治州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三、实行自治州津贴的资金来源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资金由州和各县自行承担。

四、实行自治州津贴的执行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五、实行自治州津贴的发放方式

采取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方式。

六、其他

省驻怒江州的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本部门自行解决。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怒江州 发布人:阿兰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