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厅召开《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座谈会
11月15日,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召开《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座谈会。受省委高校工委常务副书记、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周荣委托,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邹平作重要讲话。在昆独立学院负责人及学院投资方代表,其他在昆民办高校、部分在昆民办中职学校及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参加座谈。会议由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郭云龙主持。
邹平在会上传达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精神,重点对修法要点、背景、意义、亮点、保障等作了全面解读。他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经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等进行修改,删去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六条,并在第一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此外,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实施、民办学校税收和土地政策、民办学校教职工的权益保障等,都有规定。
随后,参会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负责人及投资方代表就《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结合各自学校办学实际畅所欲言,深入交流,表达了对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满怀期待和赞赏,并对自身学校及我省民办教育的发展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在认真听取各学校的发言后,邹平对各学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给予充分肯定,对大家交流的办学困惑和意见进行了一一解答,并代表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对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长期以来为推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作出的努力和贡献,表示衷心感谢。他说,高质量、出特色是民办学校赖以生存发展的肥沃土壤,希望各民办学校在新的形势下,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把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提高对立法意图、修法目的、修法内涵和今后民办教育发展方向的认识,准确把握修法重点、修法的促进作用等关键性问题,同时要深入了解全国民办教育发展趋势,认真总结学校发展经验,加强沟通交流,认真解决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推动建立健全民办教育发展机制体系,共同推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上新台阶。
(云南教育报刊社 杨曙光)
11月15日,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召开《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座谈会。受省委高校工委常务副书记、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周荣委托,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邹平作重要讲话。在昆独立学院负责人及学院投资方代表,其他在昆民办高校、部分在昆民办中职学校及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参加座谈。会议由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郭云龙主持。
邹平在会上传达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精神,重点对修法要点、背景、意义、亮点、保障等作了全面解读。他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经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等进行修改,删去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六条,并在第一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此外,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实施、民办学校税收和土地政策、民办学校教职工的权益保障等,都有规定。
随后,参会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负责人及投资方代表就《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结合各自学校办学实际畅所欲言,深入交流,表达了对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满怀期待和赞赏,并对自身学校及我省民办教育的发展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在认真听取各学校的发言后,邹平对各学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给予充分肯定,对大家交流的办学困惑和意见进行了一一解答,并代表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对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长期以来为推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作出的努力和贡献,表示衷心感谢。他说,高质量、出特色是民办学校赖以生存发展的肥沃土壤,希望各民办学校在新的形势下,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把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提高对立法意图、修法目的、修法内涵和今后民办教育发展方向的认识,准确把握修法重点、修法的促进作用等关键性问题,同时要深入了解全国民办教育发展趋势,认真总结学校发展经验,加强沟通交流,认真解决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推动建立健全民办教育发展机制体系,共同推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上新台阶。
(云南教育报刊社 杨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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