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退休保障将向公办教师看齐 《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下月起实施

15.02.2015  11:21

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昆明市教育局德育宣传处处长马淑慧介绍,这是昆明以地方法规形式对《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加以细化和补充,更具可操作性。《条例》对目前民办教育分类登记、教师权益保护、融资途径、风险防范等细节做出明确规定。

营利与非营利分类登记

据悉,在《条例》起草调研初期,民办学校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家长代表普遍认为:目前尚未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的管理办法,导致在实际办学中政策与实际产生矛盾,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得不到有效落实。

所以在《条例》起草阶段,昆明市教育局把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实行分类登记、分类管理作为破解目前制约民办教育发展最大瓶颈的突破口和落脚点。”马淑慧介绍,《条例》规定:“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民政部门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使用财政经费、捐赠资金举办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条例保障民办教师权益

对民办学校教师队伍而言,他们的身份、收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存在较大差距,成为制约民办学校质量提升的一大难题。

“《条例》对民办学校教师工资发放、人事代理、人员流动、社会保险等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提出通过政府资助等方式,参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休待遇,由民办学校为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解决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能够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养老金保持大体相当水平。”马淑慧说。

目前,昆明的民办学校由于经费投入不足、融资渠道单一、办学条件得不到及时改善等原因,发展速度和质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条例》明确:“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信贷支持。

记者 罗南(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