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匪冲卡车毁人伤损失谁赔 车主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人被劫持受伤、车遭劫匪驾驶撞毁,损失该由谁来赔偿?发生在今年7月19日的“孟连劫持人质事件”,日前出现了新的“意外”:车主田先生认为,承保车辆的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却认为不该赔偿,田先生遂起诉至法院。
昨日上午,五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理此案,由于部分证据存疑将做司法鉴定,该案择期续审。
劫匪冲卡导致车毁人质受伤。供图
事件
今年7月19日,4名男子在昆明某地下停车场劫持女子白某,强行驾驶白女士的小轿车驶离,意图驾车从孟连出境,在途经孟连县勐马镇至孟连县城公路的查缉卡点时被截停,小轿车冲卡时撞毁,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击毙,另3名被抓获。
目前,白女士的伤情已无大碍。但撞毁的小轿车却无人问津,至今停在昆明某停车场内。
据田先生介绍,事发后,妻子白女士受到很大的惊吓,至今没恢复,每当有年轻的陌生人站在身边,就会非常紧张害怕。从孟连回来后,白女士就住进了医院,每天费用超过1500元。
“我只让她住了一个星期就出院了,实在是没钱。”田先生告诉记者,从事发至今,他都请假在家照顾妻子,家中还有个4岁的孩子和80岁的老人。他只希望这辆车能修好,不要让本就不富裕的家中再增负担。
昨日上午,五华区法院民三庭第四审判厅内,被告席上只有代理律师的身影。经近1个小时的举证,双方罗列出10余组证据,并就多个问题产生了激烈地辩论。
原告诉求
●白女士医疗费用10000元,由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限额赔偿
●托运费1500元,由车辆损失险限额赔偿
●施救费、诉检费1000元,由车辆损失险限额赔偿
●评估费3000元,由车辆损失险限额赔偿
●车辆损失174800元,由车辆损失险限额赔偿
合计199300元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劫匪非被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说,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2009版)第二章第一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赔偿。该案驾驶人(即犯罪分子)不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车主:劫匪使用车辆是人平安的前提
对此,车主田先生称,虽然他没直接授权劫匪使用他的车辆,但车上坐着他妻子,并且被劫持着,随时面临生命危险,在这样的情况下,他的诉求只有一个,就是妻子平安,而妻子平安的前提就是让劫匪使用他的车辆,从这个角度理解,他相当于变相授权给劫匪使用他的车辆。
田先生的代理律师称,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看,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造成车辆损失,都在保险范围内,而允许驾驶者,这本来就是一个模棱两可的规定,是否允许,应该是被保险人指定,这是一个可以追认的事实,根据这条规定不进行赔偿是说不通的。
保险公司:抢劫造成伤亡属免责范围
除车辆损失费外,白女士的治疗费10000元也在赔偿诉求内,对此诉求,保险公司代理律师提出的拒赔理由是:根据车上人员责任险免除条例规定,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属责任免除。
车主:公司险种繁杂是为逃避责任
对此,田先生的代理律师称,本案事故属于绑架,不是盗抢,因此,即使被保险人未购买盗抢险,也应当在车辆损失险中赔偿。并且,保险公司提供的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属于无效条款。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田先生表示:“最早,车辆损失险都是包括一切意外损失,现在变出好多,涉水险、盗抢险、轮胎单独破碎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等,让购买者搞不懂,也让保险公司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