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正式启动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

01.04.2016  20:03

    4月1日,作为全国16个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之一的云南大理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马峻岭表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治理能力的有效举措。大理州作为全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按照“三部一委”的总体部署和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的总体要求,为试点工作的按期启动和后续工作的推进作出了科学、务实、质优、高效的各项准备工作。

    据了解,大理州交警支队车管所作为全国16个自学直考试点单位,在无可借鉴情况下,依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委2月4日发布《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开展各项工作,解决试点工作中考场设置、训练线路设置、车辆加装、交通事故处理和赔偿等关键性问题,为自学直考学员提供最好的服务,在试点工作中总结出经验,供这项工作全面铺开后,为其他州市车管所提供可供借鉴的做法。

    为了做好服务,支队发出问卷,对上万市民进行调查,90%以上的市民支持自学直考,起到了大范围、大规模的宣传效果。同时,印刷了《大理州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指南》、自学直考教学视频、各类单页宣传资料等,3次发布关于自学直考的各项服务性内容。

    大理州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长杨容表示,大理州被列为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州(市)以来,交警支队在紧锣密鼓的准备工作中,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造势、强化措施落实、做好风险研判等各项工作,确保了大理州自学直考试点工作如期启动。

    “自学直考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后,支队一定会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使命意识,一定会以更加拼搏的精神和更加昂扬的斗志,全面深化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圆满完成好大理州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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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学直考的相关条件要求

    自学直考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申请人符合申领驾照条件;2.有符合规定的随车指导人员;3.按照规定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车辆;4.在规定路线学习。符合条件的可前往车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获得学车专用标识后即可开始接受训练。

    申请人员条件:年满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身体符合条件规定;自学人员只能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

    随车指导人员规定: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5年以上,没有吸毒记录,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没有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

    训练车辆规定:自学直考用车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小型自动挡汽车,在自学直考申请地注册登记,并加装供随车指导人员使用的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等安全辅助装置,完成加装后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

    训练路线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和医院周边道路不得作为学习驾驶路线,0时至5时、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

     自学直考简要流程

    申请学员首先到交警支队车管所或12个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设立的专门受理窗口进行报名。报名完成后就近申报科目一(理论考试)考试。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到交警支队车管所或兴达车管服务站审核备案学习用车及随车指导人员、学员资料,领取学习驾驶证及学车标识;即可在随车指导人员的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道路学习驾驶技能。认为有把握通过考试,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天即可申报科目二考试;科目二考试合格的,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30天即可申报科目三考试;科目三考试合格后第二个工作日,学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参加科目三交通安全文明常识考试。考试合格后交回档案资料、学车标识、注销学车备案,参加宣誓,即可领取驾驶证。

    全部科目考试实行互联网自主预约,自行确定时间、选择考场和考试路线,按照预约结果参加考试即可。

     相关管理规定和法律责任

    实行车辆和人员一一对应管理制度,学车专用标识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指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每名随车指导人员、每辆自学用车不得同时签注于2个及2个以上学车专用标识。随车指导人员不得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随车指导人员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由车辆管理所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

    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符合规定的自学训练过程中,自学人员在随车指导人员指导下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造成人员伤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随车指导人员予以处罚;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等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将机动车交由自学人员驾驶的,对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云南网 记者杨之辉)

编辑:孙红亮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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