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首例环境行政处罚复议诉讼案执行终结 违法企业被处以15万元罚款

28.03.2016  17:47

◆何正文

楚雄州永仁县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得天有限公司)违法生产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而且拒不执行永仁县环保局的整改意见,也不服楚雄州环保局对其1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在向楚雄州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能如愿后,又两次将楚雄州环保局告上法庭。

不服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 两次将环保局告上法庭

2014年7月9日,因新得天有限公司不服楚雄州环保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楚雄州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楚雄州环保局答辩时称,新得天有限公司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全部配套建成之前,擅自投入年产1000吨果脯加工项目生产,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引发周边村民多次集体上访,社会影响恶劣,并且对永仁县环保局下达的行政执法文书不予理睬,环境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属于未批即建成投产,应当从重处罚。

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认为楚雄州环保局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合法适当,维持了楚雄州环保局依法作出的原行政处罚决定。

2014年12月17日,新得天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遂将楚雄州环保局告上了楚雄市人民法院,楚雄市人民法院认为楚雄州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5年4月2日,新得天有限公司还是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再次将楚雄州环保局告上了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企业为何不服从处罚?罚款15万元有何依据?

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新得天有限公司认为楚雄州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有悖“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应进行教育帮助的行政责任”的规定,仅对企业实施经济处罚严重伤害了企业的积极性。公司向永仁县环保局递交试生产报告后,因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全部建成,被永仁县环保局多次要求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而且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保护部门应责令停产,直至验收合格,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因此,楚雄州环保局的做法是合法、适当的。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是任何人和单位都不能超越的。谁生产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既然污染了环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楚雄州环保局局长苏光祖说,这是楚雄州环保史上的第一件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老百姓发现环境问题并向相关部门举报企业的违法行为,说明大家的环境意识提高了,也希望企业能遵规守法,认真履行好社会主体责任,对于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将严格依法查处。

目前,新得天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楚雄州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历时近一年的楚雄州首例环境行政处罚复议诉讼案件终于执行完毕。

案件回放

企业向河道排放污水遭举报

2014年6月,楚雄州永仁县的苏女士投诉举报称,位于永仁县的一家番茄果脯厂、香葱厂生产废水直接排入附近的村庄河道内,造成河水严重污染,村民无法正常生活。

接到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12369”环保举报转办单后,楚雄州环保局立即进行实地调查。

经查实,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果脯加工项目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全部配套建成、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于2013年12月~2014年6月进行违法生产,并于2013年12月5日,2014年3月18日、4月8日、4月10日多次将小番茄果脯加工废水外排或倾倒,造成环境污染。而且永仁县环保局多次下达整改通知后,公司都不予理睬,继续进行违法生产加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楚雄州环保局责令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年产1000吨果脯加工项目的生产,在水污染防治设施全部配套建成,并经永仁县环保局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罚款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