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多名KTV负责人法院门口诉苦:受不了每首歌判赔300元
近300名KTV经营从业者呼吁希望法院降低就音像作品侵权的判赔标准。
11月3日早8时许,楚雄中院门口聚集了当地十多家KTV的从业人员,近300人。他们静坐在大门口两侧,拉着布标,“我们要对话。”上午10时许,法院领导与其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对话调解。
据了解,从2012年至今,楚雄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共接收“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35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楚雄中院一审判决被诉KTV每首侵权歌曲判赔300元。因目前对音像作品侵权判赔金额多少暂无明确法律依据,多数当地KTV从业者呼吁,“考虑到当地的消费水平,能否降低一些判赔标准?”对此,法院已给出回应,300元每首歌的判赔标准已综合考虑了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而定。今后涉案的判赔标准是否有变,需要根据之后案件审判的具体实际情况来定。
从业者 连续被诉,每首歌赔300元
3日早8时30分左右,在楚雄中院大门附近,一位KTV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在最近一次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起诉的十家当地的KTV正准备陆续开庭,合计起诉金额140万余元。
金先生是楚雄盛世音煌KTV的负责人,他告诉记者,截至目前他已被音集协就音乐电视作品侵权起诉了三次。“2012年的时候是第一次,法院判赔了1.6万元。第二次他们起诉的侵权歌曲有些多,最后判了8万多。最近一次还没开庭,这次判赔的更多,有13万余元。”
因目前针对音像作品侵权判赔金额数额的多少,暂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判赔标准不一。金先生认为,判赔他们接受,但楚雄经济消费水平相对滞后,“300元每首歌,每次都是上万元的罚款,有点受不了。”
据介绍,音集协曾与当地KTV从业经营者们协商,以5.5元每天每个包间的标准来收取版权费用,但双方一直都未达成协议,因而走上了起诉之路。
律师 判赔标准已比周边地区低
2012年10月份,音集协起诉楚雄市当地一家KTV的点歌系统中在未交付版权费或使用费的情况下,使用了涉案的53首作品(本报曾作报道)。当时音集协授权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秀娟称,依照《著作权法》,一些量贩KTV等娱乐场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点歌系统中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进行KTV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在昆明、红河等地,我们也对一些KTV提出了诉讼,法院最后判决责任方以每首歌500元左右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也有部分是通过调解的,以每首歌470元左右进行赔偿。”孙律师告诉记者,就判赔数额来看,300元每首歌已经算低。因为起诉每家KTV的侵权歌曲数量不同,所以每家赔偿的金额也不等。
据楚雄中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300元每首歌的判赔标准与周边地区的判赔标准相比,确实不算高。
法院 “300元”系经综合考虑而定
据了解,从2012年至今,楚雄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共接收“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35件,已审结25件,均是系列案,共分为4批。在已审结的案件中,楚雄中院一审判决被诉KTV以每首侵权歌曲判赔300元。被告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后维持原判。11月3日至11月7日,楚雄中院将集中审理最近一次音集协诉楚雄市当地10家KTV的侵权案件。
楚雄中院相关工作人员称,在已审结的该类案件中,就具体的赔偿数额,均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公众知晓度和流行程度,被告的经营模式和规模,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原告取得涉案歌曲授权的时间,酌情以每首歌300元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今后的判赔标准是否改变,该工作人员称,要根据今后案件审判的具体实际情况而定,目前暂不明确。
律师建议
建议成立协会,协调版权费
“一直起诉,一直判赔,这也不是办法。”楚雄一律师建议,当地的文化主管部门可协商成立协会,“通过协会来协调KTV经营者与音像作品著作权人之间的版权付费问题。”
KTV的合法经营需要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每年都需年检,“通过有关部门的规范管理,通过与音集协等著作权人的进一步协商,收费标准合适,在不影响KTV经营的同时,也能保证著作权人的版权利益,争取达到双赢。”该律师称。
记者近日从楚雄州中院获悉,事发之后,音集协驻昆明相关工作人员已赶往楚雄,称愿与当地KTV经营者作进一步的协商,具体协商正在进行。(记者 张子强)
编辑:上官艳君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