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全省进入森林高火险期 7种情形将被追责

12.03.2015  11:51

   近日,昆明、丽江、怒江、大理等地先后发生多起森林火情火灾,引起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昨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落实的通知》,凡出现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追究相应责任。

  1 连续7天内,乡镇、县区行政区域内林区分别发生森林火灾2起、4起以上或发现非连续卫星监测热点(不含经批准的计划烧除和生产性用火)10个、20个以上,州市行政区域内平均每县发生森林火灾3起以上或卫星热点15个以上的;

  2 火源检查或监管不到位导致入山人员、智障人员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引发森林火灾的;

  3 因应急处置不当导致乡镇、县区、州市1次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分别超过30公顷、50公顷、80公顷,或造成重要设施、村寨严重损害,或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

  4 行政区划接合部发生火灾后双方推诿扯皮贻误灭火战机酿成严重后果的;

  5 火场清守人员擅自撤离火场导致死灰复燃的;

  6 边境县、市因处置不当导致境外火烧入境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7 故意瞒报、虚报森林火情火灾信息的。(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