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发森林防火通告 违规引起森林火灾最高罚5万元

19.03.2015  12:30

  昨日,昆明市政府发出《关于加强2015年度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指出,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期间内将禁止野外用火,如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通告》指出,昆明市2015年度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森林防火期内,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和林缘(林地边缘500米以内)的森林防火区内将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烧山狩猎、焚烧垃圾;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以及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9类行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野外用火。

  违反以上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通告》还规定,在森林防火封山期限内,除林区内的单位职工和居民外,禁止其他人员擅自进入封山范围。违反此项规定尚未造成损失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通告》要求,全市森林防火实行“五个责任”和“五个一律”。“五个责任”即森林防火责任区失火,当事人和林权所有人负责;团队游客失火,游客和导游负责;学生失火,家长和教师共同负责;乘客失火,乘客和驾驶员负责;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失火,监护人和监护单位负责。“五个一律”即防范及扑救措施不力发生大的森林火灾的防火责任人一律追究;凡违反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人员一律依法进行处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巡山护林人员一律依法追究责任;野外违规用火及吸烟造成损失的公职人员一律政纪处分;抢险救灾中不听指挥而贻误战机造成后果的人员一律查处。

  《通告》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可拨打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报告。对蓄意破坏、人为纵火的行为应当予以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政府将给予经济奖励。(记者 孙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