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怒江州检察院被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04.03.2015  12:53

      2月28日,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下发通知,表彰命名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和文明单位,云南省怒江州检察院榜上有名,被授予“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05年以来,该院深入开展了以“忠诚、公正、和谐、奉献”为主题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创建促业务、以业务保创建”,不断更新创建理念,丰富创建内涵,落实创建举措,巩固创建成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实现了精神文明创建和业务工作的“双丰收”。2009年12月,被州委、州政府命名为“州级文明单位”和“州级文明行业”;2012年9月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连续10年被州委、州政府表彰为“综治维稳先进单位”,并先后5次受到省级以上表彰;下辖的4个基层检察院中有3个“省级文明单位”,1个 “州级文明单位”。

      通过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也进一步推动了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涌现出了“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贡山县人民检察院;涌现出了一大批扎根边疆、扎根基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先进模范人物,如“全国最美检察官”、“全国模范检察官”、“年度中国法治人物”江德华等,展现了边疆少数民族检察官的风采。